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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docx

    广西族自治人民政府于修改壮区关《广西族自治政府投建目壮区资设项审计法》和《广西族自治建工程办壮区设造价管理法》的定办决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一)第四条中的征求财政等部门意见后修改为征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意见后。(二)第八条第一款中的项目立项管理级次修改为项目审批管理级次。(三)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四)第十七条中的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修改为建设单位。(五)删去第十九条中的、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一)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执行财政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文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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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表彰2017年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docx

    于表彰关2017年先集体和人的定进个决各基层组织:2017年,在中共镇江市委和民盟江苏省委的领导下,在市委统战部的指导下,民盟镇江市委以立盟为公、参政为民为宗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不断夯实自身建设,积极拓展社会服务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发基层组织和广大盟员的工作积极性,经盟市委研究,决定对2017年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广大盟员要以他们为榜样,进一步增强参政党意识,积极参与民盟的各项工作,立足本职、奋发作为,为建设强富美高新镇江作出新的贡献。附件:2017年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民盟镇江市委员会2017年12月26日抄送:中共镇江市委统战部、镇江市教育局党委、江苏大学党委统战部、江苏科技大学党委统战部、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党委统战部、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党委组织部、相关单位党组织。附件2017年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排名不分先后)1.参政议政先进集体江大二支部 机关支部江苏农林学院支部 丹阳五中支部句容支部 高专委员会2.宣传工作先进集体丹阳文化支部 京口四支部文化支部 扬中支部丹阳三中支部 江苏农林学院支部3.组织工作先进集体江大二支部 文化支部丹阳中医院支部 京口四支部扬中支部 句容支部4.社会服务先进集体一中支部 镇中支部丹阳吕叔湘中学支部 江苏农林学院支部京口四支部 教育直属支部5.优秀组织奖丹阳委员会 句容支部扬中支部 一中支部江大委员会 高专委员会文化支部 镇中支部润州支部 丹徒委员会6.优秀盟员江 宁 孙小娟 邹国俊 蒋周健 王 生 朱建春孟庆媛 黄俊章 林长生 陈星国 凌晓云 张江安丁 斌 孙国武 项 丽 真 亚 虞 强 杜盛钢杜 锋 童 斌 鲁 旸 万红红 虞文君 王家裕邵龙瑞 韩 飞 姚伟杰 赵 晓 陈 宁 眭彩霞丁洪良 单陶文 眭月娟 符 越 胡云萍 杜顺涛陈荣浩 王 刚 王秀英 耿承胜 凌芙仙 孙素红瞿 梅 许维鸾 施志来 丁 玲(崇实女中)7.参政议政先进个人胥云飞 李新朝 刘南清 丁青芝 高 晖 唐国钢祁美云 魏兆和 樊开青 束银辉8.组织工作先进个人陆 建 曹卫平 苏 红 季成军 孙兴宏 陈 霞王 琪 王 琦 徐 俊 王平原9.宣传工作先进个人蒋周健 孙国武 杨 阳 江 宁  丁青芝 高 晖卢 实 蔡成君 宋爱娟 吴 婕10.社会服务先进个人丁正和 王文霞 冯志豪 史立民 秦国金 徐田田卞新国 孙苹丽 罗爱红 纪育珍 张海萍丁 玲(省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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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docx

    中共中央于深化关党和家机改革的定国构决(201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保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党和国家机构建设和改革。新中国成立后,在我们党领导下,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逐步建立起具有我国特点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为我们党治国理政、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适应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各方面工作不断深入的需要,我们党积极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各方面机构职能不断优化、逐步规范,实现了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机构职能体系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机构职能体系的重大转变,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加强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领域,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有力保障。当前,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同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主要是:一些领域党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还不够健全有力,保障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体制机制有待完善;一些领域党政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权责脱节问题比较突出;一些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不够科学,职责缺位和效能不高问题凸显,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一些领域中央和地方机构职能上下一般粗,权责划分不尽合理;基层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有待完善,组织群众、服务群众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军民融合发展水平有待提高;群团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需要增强;事业单位定位不准、职能不清、效率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一些领域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仍然存在;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相对滞后,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有待改进。这些问题,必须抓紧解决。我们党要更好领导人民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必须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摆在我们党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到二○二○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二○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迫切要求通过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置职能、统筹使用编制、完善体制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更好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人民共同富裕。总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全党必须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住机遇,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下决心解决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中存在的障碍和弊端,更好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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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docx

    院于修改国务关《物管理例》的定业条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删除第十条第二款。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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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中央关于授予张富清同志“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决定.docx

    中共中央于授予富同志全关张清国秀共党的定优产员称号决(2019年6月27日)2019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来凤支行离休干部张富清同志先进事迹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老英雄张富清60多年深藏功名,一辈子坚守初心、不改本色,事迹感人。在部队,他保家卫国;到地方,他为民造福。他用自己的朴实纯粹、淡泊名利书写了精彩人生,是广大部队官兵和退役军人学习的榜样。要积极弘扬奉献精神,凝聚起万众一心奋斗新时代的强大力量。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部队官兵和退役军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见贤思齐、矢志奉献,党中央决定,授予张富清同志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张富清,男,汉族,1924年12月出生,陕西洋县人,1948年3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4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5年1月转业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先后在城关粮油所、县粮食局、县纺织公司、三胡区、卯洞公社、县外贸局、县建设银行工作,1984年12月离休。张富清同志在解放大西北系列战斗中英勇善战、舍生忘死,荣立西北野战军特等功一次、军一等功一次、师一等功一次、师二等功一次和团一等功一次,并被授予军战斗英雄称号、师战斗英雄称号和人民功臣奖章。张富清同志是始终践行共产主义崇高理想的优秀党员,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永远奋斗的光辉典范,是广大党员、干部、部队官兵和退役军人学习的榜样。他对党的事业无限忠诚,在革命战争年代冲锋陷阵、不怕牺牲,在祖国建设时期坚决服从组织安排,扎根偏远落后贫困山区,用持之以恒的坚守,践行一名共产党员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的初心和誓言。他转业后深藏功名60余年,除向组织如实填报个人情况外,从未对身边人说起过赫赫战功,更不以此为资本向组织提要求、要待遇。他数十年如一日甘于奉献、勇挑重担,不讲条件、不计得失,一心一意干好每件工作,以满腔热情在艰苦环境中尽职尽责、苦干实干。他虽然家中曾遭遇困难但始终严于律己,艰苦朴素无所求,从不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谋利,赢得了党员群众的广泛赞誉。党中央号召,广大党员、干部、部队官兵和退役军人都要向张富清同志学习。要像张富清同志那样坚守初心、对党忠诚,不论处于哪个时代、身在哪个岗位,始终保持崇高信仰,坚决听党话、永远跟党走,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真正做到党指到哪儿,就打到哪儿,党需要我到哪里去,我就到哪里去。要像张富清同志那样淡泊名利、甘于奉献,始终保持一份朴实纯粹,做到计利国家、无私忘我,在祖国最需要的地方艰苦奋斗、建功立业,在平凡的岗位上苦干实干创造实绩。要像张富清同志那样恪尽职守、担当使命,干一行爱一行,勇挑最重的担子,敢啃最硬的骨头,在关键时刻和危急关头豁得出、顶得上,把革命理想信念化为行动的力量。要像张富清同志那样一辈子清廉自守、克己奉公,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自觉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张富清同志先进事迹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学习英雄、宣传英雄。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部队官兵和退役军人以英雄人物为榜样,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觉悟,真抓实干、开拓进取,知重负重、攻坚克难,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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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docx

    院于修改国务关《建目境保管理例》的定设项环护条决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三、删去第八条第二款。四、将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删去该条中的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八、删去第十三条。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十、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十一、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十二、删去第二十二条。十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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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docx

    中共中央于全面深化改革关若干重大的定问题决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1)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五年来,我们党以巨大的政治勇气,锐意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不断扩大开放,决心之大、变革之深、影响之广前所未有,成就举世瞩目。改革开放最主要的成果是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有力保障事实证明,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2)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努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前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3)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坚持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个重大战略判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4)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重要经验,必须长期坚持。最重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确保改革正确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总结国内成功做法,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勇于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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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决定.docx

    中共中央于关认真学习宣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定传贯彻决(2017年11月1日)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作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大意义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0月18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这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回顾和总结了过去5年的工作和历史性变革,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等重大政治论断,深刻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确定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目标,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大会批准了习近平同志代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批准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习近平同志的报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描绘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宏伟蓝图,进一步指明了党和国家事业的前进方向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章,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修改后的党章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思想,对推进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必将更好发挥规范和指导作用。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一批经验丰富、德才兼备、奋发有为的同志进入中央领导机构,充分显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兴旺、充满活力。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事关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对于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继续奋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二、全面准确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必须坚持全面准确,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做到学深悟透。要认真研读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深刻领会党的十九大的主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这是党的十九大的主题,明确回答了我们党在新时代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担负什么样的历史使命、实现什么样的奋斗目标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在未来的征程上,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更加自觉地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胜利前进。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到2020年必须完成的奋斗目标,要举全党全国之力,为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而奋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一个阶段性目标,这个目标实现后,我们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2.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和丰富内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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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docx

    淄博市人民政府于修改关《淄博市重大行政策程序定》的定决规决市政府决定对《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政府办公厅(室)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变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公布。二、删除第九条。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提出途径:(一)政府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收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政府研究确定;(二)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收集后报政府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政府研究确定;(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需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收集整理,提出决策建议,由政府研究确定。对研究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纳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由法定的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或者方案(以下统称决策草案)的调研、起草等工作。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由承办单位组织拟定,专业性较强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拟定。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先由承办单位组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拟定决策草案。六、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众参与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对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公众参与。第三款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履行公众参与程序以及履行的具体方式由政府办公厅(室)指导承办单位确定,承办单位具体实施。七、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开决策草案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前款规定的其他公众参与方式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八、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专家咨询论证程序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特别重大、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聘请国内外有关专家参与咨询论证。第三款修改为:政府设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是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程序的组织实施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履行专家咨询论证程序以及履行的具体方式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九、将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研究;。十、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会议咨询、函审咨询、委托咨询等方式进行。十一、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承办单位依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十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可能引发公共安全隐患,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本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三款修改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参与。十三、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五)作出风险评估结论。十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对有高风险和中风险的决策草案,应当编制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应风险防范措施。十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承办单位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修改决策草案,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十六、将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合法性审查程序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草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十七、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要求补充或者退回。需要补充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政府法制机构确定的期限内提交。增加一款: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5日。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修改为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十九、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草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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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docx

    院于表彰全民族步国务关国团结进模范集体和模范人的定个决国发〔201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积极投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各地区、各行业涌现出一大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他们是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优秀代表。为彰显他们的先进思想模范事迹和崇高品质,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不断发展,国务院决定授予678个集体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818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促进中华民族大家庭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全国各族人民要以他们为榜样,自觉做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做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促进者,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求真务实、甘于奉献、开拓进取,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与进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附件:略国务院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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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docx

    全人民代表大常委国会务员会于司法定管理的定关鉴问题决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十、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十一、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十四、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五、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十六、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十七、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十八、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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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docx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止关废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章的定规决为了更好地服务改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省本级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一)《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2001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公布)(二)《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7月26日省人民政府公布)(三)《湖南省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办法》(1995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四)《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2003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公布)(五)《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5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二、对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作出修改(一)对《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作出修改。1.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规范性文件应当于统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应当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于本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后15日内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对符合报备规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登记,按月公布目录,并进行事后监督审查。3.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末标注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进行修改,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重新计算有效期。(二)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作出修改。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进行修改,并按照制定程序办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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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docx

    家局于国税务总关修改部分部章的定税务门规决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二、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公布)第四条第四项第1目中省级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将第四条第四项第2目中省级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将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      区(县)国家税务局修改为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      区(县)税务局;将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      区(县)国家税务局(公章)修改为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      区(县)税务局(公章)。三、删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四条;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省级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并改为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将第二十七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二十六条。四、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中省级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删去第十五条;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改为第十六条;将第二十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十九条。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并公布)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省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局。六、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第七条中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中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附件表2: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汇总表填表说明中1.本表为月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填报修改为1.本表为月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汇总填报;将附件表4: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填表说明中1.本表为年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填报修改为1.本表为年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汇总填报。七、将《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公布)第五十四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八、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三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九、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第四十二条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十、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并公布)第三条中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修改为税务局(分局);将第五条修改为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删去第六条;将第七条第一款中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修改为税务局(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六条第一款;删去第八条;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并改为第十条;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并改为第三十五条;将第四十八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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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docx

    海南省人民政府于修改关《海南省城人基本老保例镇从业员养险条施》的定实细则决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人员,不分其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的性质及所在地,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已在其他省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能提供相关参保证明的人员除外。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过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不分本省、外省户籍,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将第三条中的中方从业人员修改为内地户籍从业人员、我省修改为本省。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及缴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超过300%的,按照300%核定;确需提高的,由用人单位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四、删去第六条。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驻海口地区的下列用人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向海口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2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3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单位。将第二项、第三项合并改为第二项,修改为:前项用人单位驻市、县、自治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的分支机构及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并将该项中的在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修改为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参保人员在本省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当予以清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多领取的部分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予以抵减,抵减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退还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抵减的,责令其限期退还。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统一账户,分账管理。八、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并将该条中的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七条、所在市县(含洋浦,下同)修改为所在市、县、自治县。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中的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及农垦单位中的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款修改为: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招工指标招录的原合同制工人,招录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但1984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期间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第四款修改为: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之外的其他临时工(含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农民工、家属工等)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期间,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因用人单位违反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导致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业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用人单位确因经济困难的,征得从业人员同意后,双方可以约定分次分批补偿的具体办法。补偿数额根据达到退休年龄时应当享受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与实际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一次性计算至75周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协助其计算补偿数额。用人单位拒不承担责任的,从业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十一、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离开本省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可以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然无法转移的,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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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docx

    江省人民政府于苏关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章的定废规决为了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落实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省政府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 对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二、 对13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江省人民政府定止的省政府章苏决废规 一、《江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发布)二、《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2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1993年9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四、《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7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五、《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9年11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六、《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2006年11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七、《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8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八、《江苏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7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发布)九、《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10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附件2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对《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单位或者个人修改为组织。(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三)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四)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按标准和规范主动整改。 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符合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同时将检测结论和整改建议抄送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防雷装置所有者限期整改。 使用防雷装置和防雷产品应当接受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民航、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监督落实防雷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业主单位等的主体责任。 (六)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七)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防雷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损失;(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对《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作出修改(一)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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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docx

    交通部于修改运输关《机修管理定》的定动车维规决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二、在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五款: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三、将第八条修改为:获得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四、将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有关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七、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有效期限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本章规定许可条件、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八、将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九、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十、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监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管理,促进从业人员诚信、规范从业维修。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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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授予红其拉甫海关“艰苦奋斗模范海关”荣誉称号的决定.docx

    院于授予其拉甫海国务关红关苦斗模范海的定艰奋关荣誉称号决国发〔200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红其拉甫海关隶属乌鲁木齐海关,地处被称之为生命禁区的帕米尔高原,担负着红其拉甫和卡拉苏口岸的进出境监管任务。自1977年建关以来,红其拉甫海关的干部职工克服恶劣自然环境的影响,艰苦创业,无私奉献,在反走私、反分裂、反渗透、反恐怖和促进边疆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他们认真履行为国把关的神圣职责,先后查获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最大的枪支走私案件、化学制毒原料走私案件等一系列重大案件,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坚持从严治关,认真落实各项廉政措施,至今未发生一起违反廉政规定的事例,实现了一个不少、一个不倒的廉政建设目标。在长期工作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忍耐、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精神。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授予红其拉甫海关艰苦奋斗模范海关荣誉称号。国务院希望红其拉甫海关全体干部职工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新的贡献。国务院号召全国各条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以红其拉甫海关为榜样,学习他们忠于职守、严守国门的敬业精神,学习他们不畏艰难、顽强拼搏的优良作风,学习他们无私奉献清正廉洁的高尚品质,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立足本职、胸怀全局,艰苦奋斗、积极进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国务院                               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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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docx

    山西省人民政府于关止和修改部分政府章的定废规决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改革,维护法制统一,省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二、对9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1993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1997年10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修订)二、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6月2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发布,1997年10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修订)三、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5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四、山西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五、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4年7月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发布)六、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发布)七、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发布)八、山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6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九、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企业认定办法(2006年9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发布)十、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017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发布)  附件2 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将《山西省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备案程序和所需资料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二、将《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删去第二款。删去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城市树木应当与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者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统一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三、将《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对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资质进行审查管理,对农村个体建筑工匠进行培训和备案管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设立开发区,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放选址审批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放后的要求执行。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六条修改为:村庄、集镇规划设计专项证书和村镇施工资质审查证书审批办法,按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四、将《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和测绘项目登记单的测绘人员依法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查验使用测量标志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及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微波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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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docx

    ××市人民政府于关机改革涉及市政府章定构规规的行政机整的定关职责调问题决并政发〔2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平稳有序调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太原市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太原市机构改革方案》,作如下决定:一、现行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太原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县(市、区)以下各级行政机关承担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二、市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太原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三、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四、实施《太原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五、实施《太原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市有关部门于2019年5月31日前提出意见建议,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太原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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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docx

    州市人民政府于修改《州兰关兰市政府投目管理法》的定资项评审办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正:一、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二、第六条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三、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四、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五、删除第十七条。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开工建设。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未经评审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或批复工程竣工决算的;八、其他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09年4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关于修改〈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8月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第五条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向市政府负责。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施工发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前,及时提交评审;(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予回执;(五)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以及提出的评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和落实。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信息反馈机制,实行评审公示制度、定期回访制度和联合稽察制度。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三)调整概算的必要性;(四)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必要性、合理性;(五)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准确性;(六)项目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八)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效益、效果、作用及影响;(九)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制订评审工作方案,按照政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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