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预览已结束 ,请下载后查看全文
还剩-页可免费阅读, 继续阅读
2018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docx简介:
海南省人民政府于修改关《海南省城人基本老保例镇从业员养险条施》的定实细则决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人员,不分其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的性质及所在地,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已在其他省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能提供相关参保证明的人员除外。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过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不分本省、外省户籍,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将第三条中的中方从业人员修改为内地户籍从业人员、我省修改为本省。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及缴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超过300%的,按照300%核定;确需提高的,由用人单位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四、删去第六条。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驻海口地区的下列用人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向海口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2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3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单位。将第二项、第三项合并改为第二项,修改为:前项用人单位驻市、县、自治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的分支机构及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并将该项中的在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修改为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参保人员在本省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当予以清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多领取的部分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予以抵减,抵减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退还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抵减的,责令其限期退还。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统一账户,分账管理。八、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并将该条中的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七条、所在市县(含洋浦,下同)修改为所在市、县、自治县。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中的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及农垦单位中的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款修改为: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招工指标招录的原合同制工人,招录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但1984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期间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第四款修改为: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之外的其他临时工(含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农民工、家属工等)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期间,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因用人单位违反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导致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业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用人单位确因经济困难的,征得从业人员同意后,双方可以约定分次分批补偿的具体办法。补偿数额根据达到退休年龄时应当享受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与实际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一次性计算至75周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协助其计算补偿数额。用人单位拒不承担责任的,从业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十一、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离开本省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可以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然无法转移的,按照国家
展开>>
下载声明:
1、本文档共28页,其中可免费阅读10页,下载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内容质量和数量令您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仔细辨别内容交易风险。 如存在严重文不对题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8182295159 (电话支持时间:10:00-19:00)。
展开>>
扫码快捷下载 | 账号登录下载
2018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docx
大小:31.96Kb 页数:28页 格式:docx 下载积分:1 积分
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下载
二维码已失效
点击刷新
还需支付元(1元=1积分)
下载支付:1 积分
您已下载过该文档,可以再次免费下载
客服
客服QQ:
2505027264
客服电话:
18182295159
微信小程序
微信公众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