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2023年度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告2022年8月17日为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4号)等文件要求,2022年9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启动2023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参保范围(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二)具有我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三)在穗居住的广东省人才优粤卡或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持有人的未就业配偶及子女、持有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及已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以下简称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二、缴费标准(一)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98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920元。(二)其他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528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790元。三、参保缴费时间(一)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和缴费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20日,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尽早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二)新生儿在出生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当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四、参保登记及缴费渠道已参加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且仍符合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状态显示为正常参保)的,无需再办理2023年度参保登记手续,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将默认自动延续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如已办理停保手续或在我市首次参保(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状态显示为暂停参保或未查询到对应年度参保信息),则需按以下渠道办理: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本市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个人无需缴费,由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备注:1.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状态查询路径:实名登录穗好办App→办事→个人办事→个人-服务专题~医保→更多→其他服务→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状态查询(可同步查询个人参保状态及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申报情况)。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线上办理路径:实名登录穗好办App→首页→民生服务一站式办理→医保服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业务类型选择9月1日至12月20日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办理下年度参保手续→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材料并提交(注意:填写信息时,中小学在校学生需手动修改人员类别为中小学生)。后续可通过办事→医保→业务进度查询界面查询业务办理进度。五、缴费方式我市城乡居民医保费由市税务局征收,支持银行账户扣费。因历史原因未能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参保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或银行对外营业网点缴费。(一)银行账户扣费。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学校和其他城乡居民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由税务部门进行扣缴。目前支持在以下26家银行的单位或个人活期账户(开户网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扣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发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华兴银行、广东南粤银行、广州银行、东莞银行渤海银行、华润银行、江西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网上缴费。参保人可通过以下小程序的城乡居民社保费清缴页面,选择为本人或代他人缴费。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粤税通小程序:微信搜索粤税通小程序→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我的社保→城乡居民社保→城乡居民社保费清缴→选择为本人或代他人缴费。2.粤省事小程序:微信内搜索粤省事小程序→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热门服务→税务→个人税务→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社保服务→城乡居民社保费清缴→选择为本人或代他人缴费。(三)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查询/缴费。适用参保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可持单位证照及单位社保号或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广州市税务部门任一办税服务厅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码缴费或通过POS机、自助终端机刷卡缴费。(四)银行对外营业网点柜台查询/缴费。适用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内各对外营业网点柜台办理缴费。六、注意事项(一)因参保数据量较大,银行账户扣费工作将分批进行。通过银行划扣方式缴费的参保人员,请务必在相应银行账户中备足资金且确保账户处于可正常交易状态,以确保扣费成功。(二)除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情况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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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2022年8月21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划定禁猎(渔)区和禁猎(渔)期,具体内容通告如下: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24时,将全市行政区域设置为禁猎区,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每年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将甘江河、滚河、淃河、韦河干支流及其水库等天然水域设置为禁渔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将石漫滩水库湿地公园、田岗水库湿地公园作为白天鹅、鸿雁、白鹭等珍稀禽类、鸟类重点保护区。二、禁止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省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三、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以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式猎捕或进行其它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四、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除休闲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类型,禁止销售、收购、加工捕捞鱼获物;常年禁止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抬网、地笼、迷魂阵、鱼鹰等禁用的渔具渔法捕捞,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五、在天鹅、鸿雁、白鹭等珍稀禽类、鸟类重点保护区内,禁止捕鸟、钓鱼、开垦、割草、采砂、放牧、排污燃放鞭炮等各类影响珍稀禽类、鸟类栖息的活动。六、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种群调控、疫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猎(渔)区和禁猎(渔)期内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未经许可的,严禁猎捕;在禁渔期内,人工养殖的经济鱼类需要捕捞的,需报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八、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责任,加强巡查、检查,公安、林业、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对不担当、不作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要自觉不猎捕、不买卖、不食用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发现病弱、受伤、饥饿、受困、迷途等野生动物,应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检举和控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者要严格保密。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林业局0375—8122027市农业农村局0375—8181765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舞钢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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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通告2022-12-09为更好保护我市野生动植物资源,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依据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市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局、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邮政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整治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联合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保护野生动植物。二、全面禁止下列行为:(一)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二)禁止非法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三)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寄递、食用、利用、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四)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为;(五)禁止利用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事项。三、如发现有野生动物生病、死亡等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辖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同时做好自身保护远离生病死亡的野生动物,做到不捡拾、不接触、不食用。四、倡议广大摄影爱好者,不要为获取鸟类起飞瞬间镜头而使用鞭炮、击鼓等方式惊吓候鸟,给鸟类提供一个安全适宜的生存环境。五、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我们呼吁全市广大市民和社会力量,主动监督、积极检举,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共同打造我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举报电话:0990-6285056市林业和草原局0990-6662008市农业农村局0990-6282110市公安局0990-1231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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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函〔2019〕153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8〕381号)要求,经地方推荐、专家评审及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北京臻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普(天津)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唐山贺祥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等248家企业为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见附件),现予公布。一、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要继续专注于细分市场,聚焦主业,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在改善经营管理、提升产品质量、实现创新发展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精特新评价体系,建立动态企业库,做好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和认定工作,不断加大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支持力度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辖区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做好跟踪服务和监督指导。对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撤销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特此通告。附件: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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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荒草垃圾的通告 受盆地地形条件的影响,采暖期临汾市静稳天气较多,大气污染物容易积聚,不易扩散。为创造良好的空气环境改善广大市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禁止露天焚烧易产生烟尘污染物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在全市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荒草、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二、未实施清洁取暖区域,鼓励居民使用电能等清洁燃料采暖和生活。三、提倡和鼓励农民群众采取机械粉碎还田、堆腐还田、离田清运等方法处理秸秆、落叶、荒草等。对暂时无法利用的秸秆、落叶、荒草,要指定地点合理堆放。四、大力开展农作物秸秆、落叶、荒草收集、加工和利用服务,做到农作物秸秆、落叶、荒草肥料化、饲化、料能源化、原料化,最大限度减少污染。五、凡违反规定焚烧秸秆、落叶、荒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处500至2000元罚款;妨碍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为12369。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临汾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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溪尾乡人民政府关于集镇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各位经营户,广大人民群众:近期,我乡部分商家、经营户、居民为满足个人利益,在集镇沿街违章搭盖、占道经营、堆放杂物、车辆乱停乱放等,损害了群众利益,破坏了我乡原有的良好社会秩序,为进一步规范集镇管理,改善集镇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切实解决问题,决定在近期开展集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敬请大家积极主动配合,共同创设良好的秩序、宜居的集镇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整治范围集镇主街道(乡政府路口至加油站)及欣阳、富阳小区周边。二、整治内容1.严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集镇绿化带、人行通道、停车位等区域,擅自设置摊点、店招,乱搭乱建各类亭棚、遮阳(雨)棚架,乱堆乱放柴火、建筑材料及回收废品等物品。坚决取缔擅自占用集镇道路摆摊设点、销售或生产加工等违章行为。2.严禁在公路两边白线内摆摊设点经营交易。3.严禁临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立面墙摆摊经营和展示商品;餐饮店(小吃店)不得店外摆设桌凳经营、乱排油烟。4.严禁乱倒乱扔生活垃圾,破坏环境卫生。5.严禁在人行道上停放除摩托车以外的一切机动车辆;违者将被处罚或拖移。其他方面:圩日上午12:00点前可在指定范围内设点摆摊经营(详询乡综合执法办公室);经营者确需开展促销类活动时,应在乡综合执法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实行。三、有关要求各商家、经营户、居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维护环境卫生整洁,积极支持、配合整治经营秩序工作。凡有上述行为者,请在7月20日前(农历六月十一)自行完成整改。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我乡将联合县城镇监察大队、工商、交通等执法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整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硬措施,依法清除(扣押)其占道物品,并予以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溪尾乡人民政府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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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招标通告系统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为了搞活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决定厂实行租赁经营,特通告如下:一、租赁期限定为年,即从年月起至年月底止。二、租赁方式,可以个人承租,也可以合伙承租或集体承租。三、租赁企业在系统实行公开招标。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系统的正式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2.具有一定的文件水平、管理知识和经营能力;3.要有一定的家庭财产和两名以上有一定财产和正当职业的本市居民作保证(合伙、集体租赁可不要保证人)。四、凡愿参加投标者,请于年月日至月日至处申请投标,领取标书。七日内提出投标方案。月日进行公开答辩,确定中标人。五、公司招标办公室为投标者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地点:咨询服务时间:年月日至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联系电话:联系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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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陆水湖流域(赤壁水域)水上安全管理的通告2022-09-10为进一步加强陆水湖流域(赤壁水域)水上安全管理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陆水湖流域(赤壁水域)水上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非营运性船舶载客(一)民用生产船舶禁止运送人员上岛垂钓、采摘;(二)渔业船舶禁止超载作业和从事客货运输;(三)所有船舶禁止不配带救生设施出航。二、严禁非法捕捞(一)禁止电力捕鱼、炸鱼、毒鱼、毒水禽、鱼鹰捕鱼;(二)禁止使用迷魂阵、密封阵、灯光网、地笼网、滚钩;三、严禁违规垂钓(一)禁止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垂钓;(二)禁止在陆水湖禁渔期和汛期垂钓;(三)禁止上岛垂钓;(四)禁止使用船舶、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垂钓;(五)禁止岸边搭台垂钓;(六)禁止临水不穿戴救生衣垂钓;(七)禁止使用灯光诱钓、投窝料与使用鱼虾类活饵垂钓;(八)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垂钓。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赤壁市交通运输局赤壁市农业农村局赤壁市公安局赤壁市陆水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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