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省人民政府令苏(第 169 号) 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地震安全性评价包含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衔接机制,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依法负责本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第五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和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要求和技术标准。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的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土地供应前组织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负责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和技术服务系统的使用与管理。入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第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土地供应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在土地供应时告知用地单位。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机构承担。第九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或者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三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且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本单位全职职工人员不少于二人;(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开展下列工作:(一)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二)工程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测;(三)地震动衰减关系确定;(四)地震危险性分析;(五)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六)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应当开展的其他工作。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单位应当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第十一条 评价单位应当在承揽业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件、承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情况及实施计划告知项目所在地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并承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 评价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对开展评价工作获取的原始数据和评价结论终身负责。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委托单位应当将评价报告和技术服务系统提交省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进行技术审查。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实施办法,明确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内容,并对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结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及技术服务系统审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单位,并同时告知相关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评价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勘察、钻探、测试等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对评价单位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监督管理依据。第十八条 评价单位不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件的,或者在编制评价报告时弄虚作假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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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凉府规〔2022〕3号2022-12-31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2023年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1月10日至5月20日为高火险期,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二、划定森林草原火险区。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火灾发生规律及危险等级,将森林草原一定范围划定为火险区,设置火警线,并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不准跨越火警线、进入火险区。三、发布禁火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四、严控野外火源。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按规定在林(牧)区要道、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防火码或人脸识别系统,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入火险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或实名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火险区。严禁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在禁火区丢弃火种火源。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丧葬、工程施工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五、严格责任追究。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凡违反第四条规定和禁火令的,县(市)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火险区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并全州通报;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全州通报;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林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七、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加强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加强林边村、林缘户、林中人排查管控,领导干部带头分片包干靠前指导,坚决执行林长制、十户联保、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对一落实监护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八、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加强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九、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火宣传月和3·30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十、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市)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林区毗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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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府发〔2022〕37号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草原防火命令》《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2023年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将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划为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防火(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必要时,可对高火险区域发布封山命令,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焚烧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火化处理尸体等民风民俗祭祀用火以及其他野外用火;(二)因生产活动、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等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要落实防火措施。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确保防火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失火;(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出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和草原管制区;(四)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林区、草原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司乘人员和旅客严禁丢弃火种火源;(五)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禁火令、封山令的,县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含退休)、村组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做好计划清(烧)除作业设计,安全有序开展可燃物、堆积物计划清(烧)除工作,有效降低火灾发生风险。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重要设施和城市面山,以及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的施工区域、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及时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管理。按照红、橙、黄、蓝预警等级和响应措施,严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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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主席令华国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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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人民政府汉县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规〔2022〕9号)》,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3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12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林区及距林地边缘直线距离100米区域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将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二)农林牧生产、计划烧除、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民俗活动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需按程序逐级报送至省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必要的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乡(镇)、道路、村社区(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根据我县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场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防火期内,县、乡(镇)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救队伍要加强训练演练,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八、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灭火宣传月和3·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包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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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主席令华国第×××号 为纪念×××,体现×××,根据×××的决定,对依据×××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一、××××××。二、××××××。三、××××××。对xxx年xxx月xxx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权威范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对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1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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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 市 人 民 政 府 令开 第 1 号 《开封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侯 红 2017年9月11日 封市梯安全管理法开电办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装、改造和修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五章 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安监、财政、卫生、工信、教育、旅游、商务、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梯安装、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采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电梯安全事故赔付能力。 第二章 安装、改造和修理 第八条 安装设置电梯应当符合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底坑防漏防潮、机房降温等要求。 电梯井道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 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的信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应当作为电梯采购和招标条件。 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明确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电梯发生周期性重复停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告知制造单位制造单位应当及时作出相应技术说明,并协助排除故障。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主动召回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的改造、修理可以由使用单位委托其他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一)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 (二)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不再具备相应许可资格; (三)需要立即消除安全隐患,且无法及时与原电梯制造单位取得联系。 承担改造或修理的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负责,改造单位应当将原铭牌更换为本单位的铭牌。 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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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市人民政府令义7号《遵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16日遵义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2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6月2日遵市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义国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改、自然资源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教育、审计、税务、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也可以通过购买劳务方式委托征收中介服务机构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实施单位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摸底调查入户动迁、签约、归档等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购买服务等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勘丈测绘、摸底调查、价格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第六条从事房屋征收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备专业知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资质管理部门的联系制度,建立征收工作中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评价等制度,每年公布在征收工作中社会信誉好、综合能力强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第七条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勘丈测绘、摸底调查、价格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工作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因公共项目建设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材料;(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并认真落实各项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第十二条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和附属设施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公示。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认定结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依据,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查。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附属物;(二)改变房屋用途;(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暂停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对房屋进行装修、重新租赁或者分户的,对被征收人和其他相关人不予补偿。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对公众反馈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将修改情况及时公布。第十六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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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人民政府令苏(第 168 号 )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0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研究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标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组织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评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七条 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在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执业。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第九条 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按照技术要求,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的,应当签订共同承揽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费用。鼓励行业协会发布行业服务成本信息或者收费规则等,引导发包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勘察、设计费用。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其持有的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标志性城市景观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将项目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前,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的院士、省级以上勘察设计大师等参加专家论证,对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评选应当以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评审指标。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接受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标明编制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人员签字、盖章。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加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出图专用章,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还应当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的专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不得推荐、采用已禁止使用的产品。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由原编制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客观上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其他部分产生影响的,修改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服务,负责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加交工验收、投产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实行项目信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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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人民政府令苏(第 165 号)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0日《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使用状态和防护效能,发挥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了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及其地面伪装、风、水、电、信息、进出道路等附属设施所实施的维护、保养、保护等活动。第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贯彻分类管理、定期维护、拆除补建、损坏追责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对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设区的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及时上报检查结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关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领域信用管理,依法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认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失信行为,并及时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省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章 维护管理第六条 人防工程平时依法由使用人进行使用和维护管理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效能。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的必要材料,报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人防专用设备设施等进行清点、登记,移交维护管理档案资料,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要求备案。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已交付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由平时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二)未交付的新建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长期闲置且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可以调剂使用。调剂使用人防工程的,应当和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协商一致。第九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法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第十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负责维护管理。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维护保养。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下列维护管理工作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职责,维护保养任务和内容。(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分类确定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频次和内容,定期启闭防护门等人防专用设备设施以及相关系统,及时处理故障和问题。(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防汛等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四)学习培训制度。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维护管理专业知识,参加人防、消防等相关专业培训。(五)维护管理档案制度。建立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档案,记录工程维护保养的时间和内容。(六)其他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达到下列要求:(一)工程结构完好;(二)人防专用设备设施性能完好,金属构件无锈蚀和损坏;(三)工程口部畅通,防汛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四)工程的消防设施,风、水、电、信息等系统工作正常;(五)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六)工程内无私自改造或者私拉乱接现象;(七)工程平战转换所需设备设施按照规定存储;(八)相关标识标注完整、整洁;(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突出重点,加强对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重要防护区位人员掩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其他人防工程专用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第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需要加强对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普及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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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主席令华国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于×××的决定: 免去×××的×××职务; 任命×××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权威范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10月31日的决定: 免去周济的教育部部长职务; 任命袁贵仁为教育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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