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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docx简介:
源人民政府汉县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川府规〔2022〕9号)》,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3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12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林区及距林地边缘直线距离100米区域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县人民政府将适时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二)农林牧生产、计划烧除、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民俗活动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需按程序逐级报送至省人民政府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必要的火源探测器。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乡(镇)、道路、村社区(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根据我县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场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防火期内,县、乡(镇)两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救队伍要加强训练演练,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八、强化宣传教育。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防灭火宣传月和3·30警示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包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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