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XXXXXX公司分红权及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方案 XXXXXXXXXXXXX公司分红权/股权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经XXXXXXXXXXXXX公司年月 日股东会审议通过1XXXXXXXXXX公司分红权及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方案目 录特别说明3第一章 释义.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5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5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5第五章 标的股权的种类、来源、数量和分配..6一、来源.6二、数量.6三、分配.6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7一、有效期.7二、授权日.7三、可行权日7四、禁售期.7第七章 分红权/股权期权的授予程序和行权条件程序8一、分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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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土地房屋开发经营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郭*。 委托代理人孙*、赵*,A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土地房屋开发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何**,B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素萍,该工会委员会主席。委托代理人何**,B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邱**。委托代理人何**,B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土地房屋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开发集团)、原审第三人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原审第三人邱**股权确认纠纷(二审变更案由为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民四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的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开发集团的委托代理人谢*、何**,原审第三人工会的委托代理人何**,原审第三人邱**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郭*系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总公司)的职工。2003年12月22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西政复(2003)404号《关于同意〈西山区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总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西山区政府批复),同意开发总公司采取先终止、后组建的方式实现国有资产全部退出,终止国有企业,由原公司职工自愿出资组建新公司,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改制后,开发总公司于2003年12月25日更名为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更名后的开发公司又于2005年4月8日再次更名为土地房屋开发经营公司,即本案的开发集团。在此过程中郭*分两次共计出资80329元,并由开发公司开具给其出资证明一份。原审另查明,昆明市西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相关备案材料载明开发集团的股东为本案的两个第三人——工会和邱**。后,郭*诉至原审法院,主张开发集团不顾郭*等股东的强烈反对,强行通过了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关于认购部分股本的方案》股东会决议,为此请求判令一、开发集团2007年11月27日通过的《关于认购部分股本的方案》股东会决议无效;二、开发集团对其回购的38.49125%股份按股东出资比例重新进行分配认购,同时确认郭*享有优先认购权;三、开发集团以目前公司全部资产为基础计算准确的收购价格收购郭*在开发集团的全部股份(经郭*初步估算为202万元);四、开发集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而开发集团的工商注册登记档案载明其股东为工会及邱**,因此从登记机关的形式上看郭*并非开发集团的股东。且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并将章程向登记机关登记备案,而开发集团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股东名称及姓名均非郭*,郭*虽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证据,如《股东姓名编号对照表》,但该证据未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且开发集团及其他股东也不予认可,故原审对该部分证据不予采信。关于出资问题,因开发集团仅就郭*的股东身份提出异议,而对郭*的出资行为及出资额均予认可,故原审对郭*的出资行为予以确认。郭*为证明其股东身份提交了参与管理的相关证据,但参与管理、管理者、股东等概念有本质区别。参与管理仅只是一种参与行为,不具约束力,而股东却包含着事实上及法律意义上的双重概念,是最为严格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故即使郭*能证明其参与了管理,也并不能导致其必然成为开发集团的股东。且一旦确认郭*等人的股东身份,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规定。综上所述,郭*并非开发集团的股东其基于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请求丧失了基础,不应得到支持。原审据此判决:驳回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60元由郭*负担。原审判决宣判后,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开发集团通过的《关于认购部份股本的方案》股东会决议无效,并判令开发集团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为:一、关于郭*的股东身份问题。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之规定,公司能够存续并对外承担责任系因公司获得了出资人的出资,失去出资则公司无法成立更遑论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出资是出资人获得公司股东身份的核心和基础,不能因为公司登记程序的瑕疵而抹煞出资人获得公司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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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G .MONTA加盟条约赞成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关于高档女装品牌AV.G.MONTA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第一条 组织1、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AV.G.MONTA女装事业,并所有四和公司登记商标AV.G.MONTA。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公司,并称作委托业务的加盟商(以下称加盟商)。第二条 加盟1、加盟金。加盟基金为总代5万元区代3万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2、 作为AV.G.MONTA加盟商,在首次拿货额必须达到人民币30万元,此后每月必须保证拿货额达人民币10万元以上。3、加盟商公司为 地区AV.G.MONTA的总经销者,作为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加盟商,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专卖店的结构;(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具有统一的加盟意识;(4)在积极地协助加盟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5)要认识作为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加盟商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4.加盟商在本季度拿货额达到100万元人民币时,总部奖励2万元,以货品的形式返给加盟商;依此类推。总部给予加盟商培训人员及部分广告的支持。第三条加盟特权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1)依靠使用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所属AV.G.MONTA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2)进货AV.G.MONTA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统一化;(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6)可以参加总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第四条 登记商标的使用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AV.G.MONTA的商标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徽记及商标;2、有关AV.G.MONTA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的指定进行。(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3)欲做有关AV.G.MONTA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3、登记的商标,仅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第五条 进货商品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必须由总部进货。第六条 情报管理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第七条 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作为加盟店与总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第八条 特别配送费总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第九条 负担特别费用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手续费。总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要负担特卖促销、广告宣第十条 债务保证加盟者对于与总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第十一条 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 的权益时,总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第十二条 保密义务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四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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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激励协议书 甲方:xxx 身份证号:乙方:XXX 身份证号:现有甲方经营的西安xx科技有限公司(简称xx科技),目前正处于需要长足发展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建立公司的精英团队、塑造公司价值、治理公司结构、开拓市场,真正做大做强。为此,甲方经过慎重思考,并与乙方协商,甲方拿出部分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份期权激励手段:第一条根据双方商定,从2010年月日起出让公司%股权,作为对公司核心人员激励。第二条甲方出让股权后,公司的持股比例:1)xxx:%2)XXX:%3)XXX:%其他未分配股份由甲方代为持有,直至分配。第三条股权分置完成后,xxx作为总经理,全权处理公司事务;财务方面,对所有股东按月通报。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公司战略方向需要调整,公司所有股东开会商议,但甲方具有最终决断权。第四条股权分置完成后,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遵行《公司章程》,另外,乙方同时享有以下事物的监督权1)公司的每季度的投资预算;2)新业务拓展;3)核心管理人员变更;4)重大的促销活动;第五条公司的增资和融:1)公司增资、融资事宜,按《公司章程》约定,需要通过董事会决议;2)公司如需要增资,从2011年1月1日期,按股份进行出资。3)公司融资过程需要股东出让股份的,如无其他协议约定,所有股东按公司股权整体出让比例同比稀释股份;第六条关于股份的转让与股东的退出:1)乙方的激励股权在2011年月日前不能以任何方式转让股权。2)乙方在2011年月日前离职,视为无条件放弃股份及相应一切权利。第七条基于公司的长足发展,股东工资应尽量让渡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在2011年1月1日之前股东的工资应定为:第八条如果公司现金流紧张,根据董事会商定,应首先延迟股东的公司发放。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公司章程为基准,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各执一份,签字股东留存一份备案,自甲乙双方及第三股东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名):年月日乙方:(签名): 年月日第三股东:(签名): 年月日公司盖章确认: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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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XX经销商加盟协议甲方:(美国AUSPIC集团)中国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耗材加盟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遵守甲方《加盟手册》中的有关规定,同意加盟甲方公司,成为甲方的品牌加盟店;乙方需同时提供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与租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予甲方备案)。二、乙方同意按甲方的经营理念和企业CI进行挂牌经营。三、乙方同意将财务报表与甲方的财务报表合并,乙方的资产与甲方的资产合并后做资本经营,其利益将用于高价收购乙方股份。四、甲方不要求乙方必须经营甲方的产品,乙方可根据市场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经营甲方的产品,乙方可自由选择甲方的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产品,但乙方必须承认其为甲方加盟商身份;如果乙方经营甲方产品,产品一律按厂价直供乙方,其质量和价格在同类产品中具有绝对优势,经营者将获取更大的利润,其进货协议另行签定。五、在上市计划执行时,甲方可以用现金、产品及其它方式高价收购乙方51%股权,收购后其资产和经营利润仍留在乙方,以便合并上市,收购时合同另签。六、乙方一旦经营甲方产品、注册变更公司名称后,甲方将向乙方提供CI设计和资助,在未经营甲方产品时只需在原招牌前挂XX或挂XX授权牌匾。七、乙方加盟甲方后,必须陈列甲方产品,其产品由甲方按出厂价向乙方供货。八、XX是甲方在中国的注册商标,是甲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权,否则要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九、本协议一经签定,即对加盟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未尽事宜以加盟手册规定或补充协议为准。甲方(印章):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地址:地址:邮编:510630邮编:电话:020-38730588020-38730488电话:传真: 020-38732631 传真: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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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协议书 协议编号:实际出资人(甲方):方**身份证号:【 】名义股东(乙方):周**身份证号:【】 鉴于,甲方方**拥有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0】%股份,其中,甲方欲将其中【100】%股份按委托给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乙方周**代为持有。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本协议股份代持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1.1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1.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1.3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1.4 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二、代持股份2.1 代持股份:甲方将其拥有的*公司100%的股权,计出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2.2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设立登记等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2.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了实际出资。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2.4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份,未有甲方指令,乙方不得将其名义下的代持股份进行转让、质押以及进行增、减资等处分行为。三、股份收益权利3.1 代持股份项下的股份收益(含利润分红),由甲方实际受益人所有。3.2 乙方按照甲方真实意思或指令,对*公司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以股东名义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3.3 如财务管理关系,*公司的利润分红款将汇入乙方名义股东账户或由乙方名义股东领取的,乙方在代领包括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后,将立即汇至甲方账户或由甲方指令安排。四、其他股东权利4.1 除上述股权收益的行为以外,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当按照甲方意愿,履行股东权利。4.2乙方作为名义股东,应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各项权利,包括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派遣董事会成员、签署股东会决议文件、行使股东知情权利、参加股东诉讼等。4.3 鉴于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且为*公司的最大股东,甲方同时委托乙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甲方意愿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五、甲方的声明与承诺5.1 甲方承诺:将代持股份以工商变更形式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甲方已完成实际出资,并对代持股东享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包括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瑕疵的情形。5.2 甲方有权以实际出资人名义,直接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乙方配合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程序。甲方参加*公司股东会,乙方按照甲方意愿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利签署相关股东会决议。5.3甲方有权实际享受代持股份项下的利润分红在内的股权收益,或就该股权收益的具体处置,享有最终的决定权。5.4 甲方有权对代持股份,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处置,包括转让、质押等。乙方按照甲方意愿,配合甲方完成代持股份的相应处置。5.5 甲方承诺,乙方按照甲方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的各项行为的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受。5.6 如乙方未按照甲方意愿,超越权限或擅自行使股东权利,包括擅自转让、质押、擅自对外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借款、担保等损害*公司情形,甲方除有权立即收回代持股份外,乙方上述行为造成甲方或*公司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六、乙方的声明与承诺6.1乙方承诺:其将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及甲方的意愿或指令,合法实施代持行为,保障和实现甲方对代持股份的合法权益。6.2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意愿,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框架范围内,对外行使股东权利。6.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对代持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代持股份。6.4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本协议项下的代持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事务进行转委托、转代持。6.5 乙方在行使股东权利之前,应当事先与甲方保持充分沟通并了解甲方实际出资人真实意愿。6.6 乙方根据甲方意愿和指令,以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其经济盈亏与法律责任等均由甲方承担。七、代持期限及协议终止7.1 自代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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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总部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流程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各营业部: 为加快推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便于业务人员展业及与公司内部中后台沟通,现将对接资管总部(融资额大于1000万元的项目)的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内、外部操作节点及流程公布。1、提出申请:项目承揽人在获得客户股权质押融资需求信息后,初步收集融资主体的基本情况、需求以及质押标的基本信息等,完整填写《股权质押融资项目基本要素表》,以邮件方式发送给资产管理部项目联系人。2、项目初审:资管部项目联系人按照质押融资操作指引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如不符合相关规定,则邮件通知项目承揽人终止项目;如果基本条件满足要求,则将《股权质押融资项目基本要素表》分发各资金对接人。3、项目评估:资金对接人对融资主体的基本情况,质押标的股票的质地、估值以及流动性等进行全面分析,对质押标的是否满足融资方要求,是否需要融资主体提供增信措施等作出初步判断。如不需额外的增信措施,则可通过项目承揽人或直接与融资主体商谈利率、质押率、期限等合同细节;如需融资主体提供其它增信措施且融资主体同意增信,项目承揽人需按质押融资尽职调查的要求对融资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完成相关资料收集和尽职调查报告并上传资产管理部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将尽调资料分发各资金对接人,资金对接人根据尽职调查情况与融资主体商定具体增信措施、融资利率、质押率和融资期限等合同细节。(在该环节,如有需要,资金对接人可向研究所发起业务协同需求,请研究所对质押标的作专项风险评估。)4、合同谈判:资金对接人通过项目承揽人或直接与融资主体商谈合同细节,包括利率、质押率、增信措施、融资期限、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后,拟订《质押融资合同》(双方或三方)。5、项目审批:融资主体与资金对接人就合同细节达成一致后,项目承揽人按商定条件重新填写《股权质押融资项目基本要素表》,并从OA发起股权质押融资审批流程(点击公司OA业务部门-资管总部-部门流程-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审批流程),并按尽职调查清单所需收集的相关资料、尽调报告以及合同初稿等需作为附件一并上传。6、签订合同:审批完成后,资产管理部与融资主体签订《质押融资合同》。7、开户:营业部与融资主体完成开户手续、签订交易合同。8、交易:营业部发起进入交易流程。附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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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会决议 ──关于股东分红及退出机制确定的决定根据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于年 月日召开了公司股东会,会议由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经代表10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如下决议:一、现阶段股东分红1. 截止 年 月 日,公司拥有 元现金净利润,经全体股东决议,对该部分利润的____%(百分之____)即___________元,按各股东所占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即:(1)股东 ,分配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2)股东 ,分配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3)股东 ,分配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4)股东 ,分配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5)股东 ,分配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分配方式为 □ 现金分配 □ 银行转账□ 其他方式:(请选择),自本股东会决议生效之日起 3日内分配完毕。2. 剩余____%(百分之____)即___________元现金净利润,经全体股东决议,暂时不予分配以用于公司运营或下次再予分配。二、日后股东分红制度的确定公司日后的股东分红采取定期分配和不定期分配二种方式:1. 定期分配自本股东会决议签署之日起,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对账,确定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状况。对公司利润的____%(百分之____),按照股东所占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剩余的____%(百分之____)利润供公司运营或下次再予分配。2. 不定期分配占股权比例超50%的股东一致同意并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即对公司进行一次对账,确定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状况。对公司利润的____%(百分之____),按照股东所占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剩余的____%(百分之____)利润供公司运营或下次再予分配。三、退出机制的确定1.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 若按上述方式仍不能完成股权转让的,股东可要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退还股本,并在减资手续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对该股东按其所占股权比例进行分红和公司财产分配。其他股东及公司有义务配合该该股东完成退股手续、股权分红及公司财产分配。四、争议及生效1. 若因本股东会决议履行发生争议,各股东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2. 本股东会决议一式____份,每位股东各持一份,交公司备存一份,自全体股东签字之日起生效。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盖章)全体股东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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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协议书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1.项目公司名称:_______ ___(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甲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业务范围:______ 。2.为适应经营发展需要,目标公司原股东(共人,分别为:)各方决定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伙伴,将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______万元。3.XX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基金或乙方)具有向目标公司进行上述投资的资格与能力,并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条件,认购目标公司新增股份。4.甲方已经就引进XX基金及签署本协议条款内容事宜,已取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鉴于上述事项,本协议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充分协商,就目标公司本次增加注册资本及XX基金认缴目标公司新增逐层资本相关事宜,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注册资本增加1、目标公司原股东各方一致同意,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由目前的人民币____万元,增加至人民币_____万元2、XX基金以现金出资____万元占最终增资后目标公司____万元注册资本的___%第二条本次增资出资缴付1、本协议签署生效后,XX基金 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缴付全部出资额,其中第一期出资___万元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缴付。目标公司在收到XX基金缴付的实际出资金额后,应立即向XX基金签发确认收到该等款项的有效财务收据,并于收到该款项后10日内,办理完毕有关XX基金该等出资的验资事宜。2、目标公司在收到XX基金的出资款后,目标公司原股东应与银针基金共同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批准本协议项下注册资本增加事项,确认新股东的股东地位,向XX基金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股东名册,增加XX基金,根据各方提名重新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通过相关股东会会议决议,目标公司根据该股东会会决议,在该股东会会议后10日内办理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注册资本增加和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如果本次增资未能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目标公司应在相关批复文件签发后10日内向XX基金退还出资款项,金额为本金加计按一年贷款利率所计利息,计息期限为XX基金向目标公司交付投资款之日至目标公司向XX基金退还投资款之日。4、本协议各方同意:目标公司董事会由六人组成,XX基金有权提名一人担任董事,其余5名董事的人选由股东方提名。目标公司及原股东方同意就本事项在XX基金向目标公司注资后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中对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5、各方同意:完成本次增资后,XX基金将向目标公司委派一个财务人员进入目标公司工作,加强公司的管理力量。第三条XX基金转让事宜在同等条件下,对于XX基金拟转让的股权,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照其在目标公司的池子比例,优先受让:对于不欲受让的股权,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应同意并配合XX基金完成向第三方所惊醒的出资转让,而不得对该等股权转让行为设置障碍。第四条重大事项目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议的决议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但特别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讨论并应取得XX基金委派董事的同意。特定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任何集团成员公司①设立任何子公司,投资任何人的任何证券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其他人的股权,或②设立任何合营企业或合伙企业;2、订立,修改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任何规定(或章程同类文件);3、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从事本公司业务以外的经营,变更经营范围,或促使或允许任何集团成员公司停业;4、①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或②任何集团成员的破产,清算,解散或重组,或促使任何集团成员公司依照破产法或类似法律提起任何诉讼或其他行动以寻求重组,清算,或解散;5、在主营业务范围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资产出售计划范围之外,出售或处置公司或任何分子公司的资产或业务;6、批准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证劵公开发售或上市计划;7、目标公司发行,赎回或回购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任何股份;8、任何关联交易;9、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资本开支之外,促使或允许任何成员公司的资本开支;10、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贷款计划之外,促使或允许任何集团成员共偶公司的贷款或其他负债:或对外提供任何借款,或为非集团成员公司做出担保,保证,质押或赔偿保证等;11、更改公司董事会的规模或组成,或更改董事会席位的分配;12、向股东宣布派发任何股息或进行其他分配,或者批准集团成员公司的股息政策;13、审计师的任命或变更,更改任何集团成员公司的会计政策;14、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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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如何做股权激励不上市的华为,凭借员工持股所迸发出的韧劲和激情,演绎了令人称道的土狼传奇。而离职的创业元老因股权分配问题而状告老东家,则引发了土狼的疑惑和骚动,华为又一度陷入股权风波。一石激起千层浪,自此,股权激励,尤其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是非功过成为舆论争执的热点话题。那么,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的意义何在?操作中需掌握哪些步骤?又需注意规避哪些误区呢? 解题:财散人聚,财聚人散在人们的记忆中,股权激励尽管诱惑力十足,但它却是一把充满杀伤力的双刃剑。从实施案例来看,股权激励的推行时刻伴随着来自企业的疑虑和来自社会的争议。如果排斥股权激励,必将影响到企业核心人才的工作积极性,也不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而实行股权激励,倘若操作不当,又容易抬高人力成本,出现分配不公、股权纠纷等新问题。年薪一元,却可以获得逾千万的财富,这是一元CEO带给人们的谜团,也是股权期权吸引人们视线的关键原因之一。百度上市创造了8位亿万富翁,50位千万富翁,240位百万富翁。作为非上市公司,尽管不能分享资本市场的盛宴,但依然可以借助于股权激励点燃员工的工作激情,加快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步伐。成功推行股权激励,其关键之处在于能够产生财散人聚的积极效用,规避财散人散的悲剧发生。归结起来,股权激励对于企业而言,有以下几方面的深远意义:其一,有利于端正员工的工作心态,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从雇员到股东,从代理人到合伙人,这是员工身份的质变,而身份的质变必然带来工作心态的改变。过去是为老板打工,现在自己成了企业的小老板。工作心态的改变定然会促使小老板更加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也会极力抵制一切损害企业利益的不良行为。其二,规避员工的短期行为,维持企业战略的连贯性。据调查,缺乏安全感是导致人才流失的一个关键因素,也正是这种不安全感使员工的行为产生了短期性,进而危及企业的长期利益。而股权授予协议书的签署,表达了老板与员工长期合作的共同心愿,这也是对企业战略顺利推进的一种长期保障。其三,吸引外部优秀人才,为企业不断输送新鲜血液。对于员工来说,其身价不仅取决于固定工资的高低,更取决于其所拥有的股权或期权的数量和价值。另外,拥有股权或期权也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是满足员工自我实现需求的重要筹码。所以,吸引和保留高层次人才,股权激励不可或缺。其四,降低即期成本支出,为企业顺利过冬储备能量。金融危机的侵袭使企业对每一分现金的支出都表现得格外谨慎,尽管员工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但在金融危机中,捉襟见肘的企业也体会到员工有点贵得用不起。股权激励,作为固定薪酬支付的部分替代,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概而言之,作为一种长效激励工具,股权所迸发的持续激情是工资、提成和奖金等短期激励工具所无法比拟的。鉴于此,股权激励受到越来越多非上市公司的追捧和青睐。操作:散财有道亦有术对于大股东而言,股权激励是一种散财行为。散得好,财散人聚;散不好,财散人散。相比上市公司而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供参照,其复杂程度、棘手程度由此可见一斑。下面笔者以一家曾为其做过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为例,来阐述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道与术。案例背景:受人才流失之困,渴望股权激励S公司是北京一家大型自主研发企业,近年来市场一片大好,公司转入高成长期。但令大股东担忧的是,团队的工作士气开始有下降的征兆,高层次人才流失率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为扭转员工的工作心态,保留核心骨干员工,公司尝试推行股权激励计划。谈到股权激励的构想,S公司表达了这样几点期望:第一,合理确定每位员工的股权授予数量,避免分配不公;第二,合理确定股价,确保激励对象能按个人实际付出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第三,确定适合公司的激励方式,既操作简单又有激励效果;第四,合理确定激励周期,既不使员工觉得遥不可及,又要规避一些员工的短期行为。另外,S公司也表达了自己的一些担忧,比如,在目前经济危机的时候实施股权激励,时机合适吗?授予股权后,员工不努力工作怎么办?员工中途离职,股权收益如何结算?员工对股权不感兴趣,怎么办? 解决方案:在系统诊断的基础上进行分层激励、分步推进尽职调查后,笔者所在团队发现,S公司目前采用的是拍脑袋式的薪酬激励方式,没有科学的依据,激励机制缺乏公平性和竞争性,也没有长期留人手段。这是导致士气低落、人才外流的主要原因。为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对S公司的治理结构、所处的发展阶段、战略规划、企业文化、薪酬结构、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拟定了系统的股权激励方案。其关键点如下:第一步,从人力资本附加值、历史贡献、难以取代程度三个方面确定激励对象范围。全员持股尽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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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方案1、股份的类型分红股+期权注:取得股份时的类别均为分红股2、激励对象所享有的股份范围:2.1 公司所持有的相关企业及项目的股份;2.2 A和B所持有的相关企业及项目的股份(注:A和B本公司的股东,本公司为家族企业)。3、激励对象所享有股份的总量:为上述股份总量的30%。4、被激励对象公司中高层以上的管理人员,具体职位及人数如下:5、特定岗位人员及所享受的股份数量由董事会集体讨论后确定,从讨论通过后的次年元月1日起执行。6、执行时间:可追溯至20XX年X年XX日起执行,即激励对象所享有的股份范围(见第2条)的项目20XX年所实现的税后利润或股权转让所带来的升值,激励对象有享分红权(取得股份时的类别均为分红股)。 7、分红额的计算:激励对象所享有的股份范围(见第2条)的项目所实现的税后利润或股权转让所带来的升值额,扣除50%作为企业发展留存外,按激励对象所享受股份数量的百分比进行分红。图示如下:8、激励对象在取得股份的十年内按下述办法兑现权益金额:8.1 激励对象在激励岗位上服务当年权益金额兑现50%,另50%记入激励对象权益金额个人账户内(由董事会保管,记入名册),未兑现的权益每年按8%计算利记入个人账户;8.2 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岗位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当年的权益金额兑现70%,30%记入激励对象权益金额个人账户。9、激励对象在取得股份满十年后按下述办法兑现权益金额:9.1 从第十一年起,前十年服务期间内个人账户历年累积的激励权益金额分三年兑现,每年兑现三分之一,未兑现的权益每年按8%计算利记入个人账户;当年的权益金额100%。9.2 只要激励对象还在公司工作,股权激励权益为激励对象享有,因任何原因激励对象离开公司时,公司只需按9.1条的规定兑现激税后利润或股权转让所带来的升值额50%用于企业留存50%用于分红70%股东分配30%用于激励励权益金额,股权激励权益自行取消。10、股份的类型的转换或变动10.1 激励对象在取得分红股份满五年,有权要求公司将分红股转换成银股。 10.2 转换价格按如下规定确定: 10.2.1 即激励对象所享有的股份范围(见第2条)内的净资产每股为1元; 10.2.2 大股东按每股0.5元的价格进行转让,由受让人与转让人签订协议。 10.2.3 受让的股份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分红股的数量。 10.3 股份转换时,受让方有权要求兑现第8条或第9条个人账户内权益的50%,折抵受让股份的价款。 10.4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按相应的职务岗位变动激励分红股份数量,已记入个人账户的权益金额不变。11、分红股、银股的存续及退出11.1 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本人要求或公司调整至非激励岗位(含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按下列办法兑现股权激励权益:11.1.1 在激励岗位上工作不满五年的,取消激励权益股,未兑现的权益金额不再兑现;11.1.2 在激励岗位上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取消激励权益股,累积的个人权益金额按50%一次性兑现。 11.2 激励对象在激励岗位上服务满十年以上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者,分红股虽取消,但公司一次性给予上一年度分红额两倍的关照金。 11.3 激励对象在公司服务期间,银股当然存续,若离开公司,按如下规定处理: 11.3.1 服务满五年不满十年,按原受让价回购,并扣回取得银股时兑现的个人账户内权益折抵受让股份的价款的金额。对个人账户权益金额按第8条或第9条重新计算; 11.3.2 服务满十年以上,按五倍的受让价回购。12、项目公司的划分及股份类型 12.1 全资子公司采用分红股+期权的方式激励。 12.1.1激励对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 12.1.2 公司总部的激励条款适用于全资子公司。 12.2 合资参股项目公司12.2.1 合资参股的项目公司由公司总部委派,激励方式和激励对象按子公司的规定执行。 12.2.2 当公司总部持有的合资参股项目公司的股份转让后,激励股份自然解除,但总部要兑现激励对象未实现的权益,且不受服务期的限制(激励对象离职或被开除的情形除外)。 13、公司的权利13.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做好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调整激励对象的岗位,股权激励权益按本方案11.1条的规定处理。13.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实现的股权激励权益,并有向激励对象要求赔偿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权利。 13.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14、公司的义务14.1 向激励对象发放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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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合同案例经典合同案例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2 一、引言 福建首富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的股权纠纷案,用巅峰对决这样的词来形容这起诉讼案的气势,似乎都不为过。这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标的经济纠纷在经济界、法律界掀起巨大波澜。22亿多现金,近30个月的漫长等待,陈发树此前令人称道的投资项目化为一场尴尬的官司。 云南红塔与陈发树之间的争议孰是孰非,且不论现行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如果时任新华都总裁的唐骏多花上10分钟的时间仔细看看合同条款的描述,如果陈发树具有法律意识聘请专业人员来审核把关,其就不会如此大意掉进云南红塔设置的合同陷阱,就不会因为合同中的一句话损失60亿。 二、导入 防范法律风险的最好途径就是聘请专业律师来把关(法律顾问、方案设计、拟定合同、参与谈判等),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最大程度降低经营风险。当福建首富、新华都董事长陈发树,获知最高法院再次开庭审理其与云南红塔集团法律纠纷及调解失败的结果时,不免会感到北京入冬之后的阵阵寒意。2013年4月27日最高法院一审公开审理,驳回陈发树投资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诉讼请求。已经陷入4年僵局的陈发树在该案中,依然毫无进展。这个标的最大、拖的时间长、首富告垄断国企等一系列标签式特点的案子,引起媒体和法学界广泛关注,被称为企业版的秋菊打官司。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本案纠纷旷日持久并引起媒体界、法学界、经济界等各类人群的广泛关注,且看下述案情及分析。 三、基本案情 原告:陈发树(乙方)被告:云南红塔集团(甲方) 2009年9月10日,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红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陈发树购买红塔集团所持有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白药)12.32%股份(约6581万股),购买总价为人民币22亿元,在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全部支付给红塔集团。 但在合同生效条款中,双方约定:《股权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如果转让得不到主管机构的批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起解除。从出让程序到合同签订、支付价款,一切看上去都顺顺当当、公开合法,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似乎也将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于是,陈发树等着坐收一本万利的买卖。然而,两年多过去后,上述转让协议所涉及股份一直未履行过户。 2011年12月,陈发树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正式起诉云南红塔集团。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要求判令红塔集团全面履行该协议,要求判令云南红塔赔偿所获股息及其利息及转增股份,要求判令云南红塔赔偿至起诉时的损失及承担受理费。 在陈发树起诉之后,云南红塔集团终于有了回应。然而回应却让陈发树如沉海底回天无力。2012年1月17日,云南红塔集团主管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为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不同意上述股份转让。对于此答复,陈发树已经等了近800天。2012年12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股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云南白药股权转让协议有效,驳回陈发树的其它诉讼请求。陈发树不服,于2013年2月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案件审理 四、案件审理 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云南省高院一审判决;判决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发树返还22亿元本金及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陈发树的其它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意味着,红塔集团仍持有云南白药12.32%的股权。而陈发树等来的只是本金及利息。对陈发树来说原本一本万利的买卖最终却成了赔了夫人又折兵,陈发树22亿巨资不仅长期闲置,而且不能获得相应的股权。五、案件分析 1. 关于股权转让谁有审批权是双方分歧的关键所在 按照规定,红塔集团转让云南白药股权前后共需经过两轮审批:在股权转让计划公布之前,需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当时红塔集团拿到了其上级部门中烟总公司云南公司的许可;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需要经过有权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批才可放行。然而陈发树当时对于这一点却没有足够重视,埋下隐患。 在陈发树一方看来,财政部是该交易中的有权国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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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配协议书甲方: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丙方: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丁方: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甲乙丙丁四方(以下统称各方)本着互利互惠与共同发展的原则,为在互联网技术开发方面实现资金与技术优势的互补与合作,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拟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设立各方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公司概况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定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住所设在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承担: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三条 注册资本1.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整,其中:甲方:出资额为 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额为 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丙方:出资额为 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丁方:出资额为 万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第四条 出资时间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本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甲乙丙丁各方同意并认可,上述各方的出资由甲方代为实际出资,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元人民币出资存入本公司账户,剩余元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年内向公司足额缴纳。第五条 股权代持条款乙方自愿委托甲方作为自己对公司 %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甲方愿意接受乙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丙方自愿委托甲方作为自己对公司 %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甲方愿意接受丙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丁方自愿委托甲方作为自己对公司 %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甲方愿意接受丁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在代持股权期间,甲方作为标的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甲方作为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有权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上述各方通过增资、送配股等形式新增的股份视为标的股权,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一并由甲方代持。甲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在条件具备时全部转交给委托方。第六条代持股权的回购约定鉴于公司的所有运行资金均由甲方承担,乙、丙、丁各方为公司的技术团队成员。上述各委托方承诺:如果在公司服务的时间达不到一年,甲方可以强制以1元人民币回购相对方全部的股权。上述各委托方在本协议生效后的1-2年内退出公司,甲方可以强制以每股1万元=1%的股份价格,回购相对方全部股份。上述各委托方在本协议生效后2-3年内退出公司,甲方可以强制以每股2万元=1%的股份价格,回购相对方全部股份。 上述各委托方如本协议生效后3年之后退出,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相对方全部股份的权利。第七条 公司登记全体股东同意指定甲方 为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八条 公司的组织结构1.公司设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2.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乙 方担任。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3.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办公室主任)担任。不设监事会。4.公司设总经理壹名,副总经理壹名,均由执行董事聘任。第九条 股东的权利、义务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4.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股东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6.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享有的权利,承担股东应承担的义务。第十条 费用承担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各方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2.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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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设计一、公司类型的选择设立新公司首先要确定公司的类型,在中国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在与:1.两种公司的成立条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2.两种公司的募集资金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3.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4.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5.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6.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有:1、设立程序简便;2、便于股东对公司的监控;公司秘密不易泄漏;3、股权集中,有利于增强股东的责任心。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1、只有发起人集资方式筹集资金,且人数有限,不利于资本大量集中;2、股东股权的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资本流动性差,不利于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规避风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1、可迅速聚集大量资本,可广泛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形成资本,有利于公司的成长;2、有利于分散投资者的风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1、设立的程序严格、复杂; 2、公司抗风险能力较差,大多数股东缺乏责任感;3、随着投资人的不断进入,发起人股东的股权被稀释,存在失去公司控制权的风险。二、股权设计方案方案一: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2—50人出资方式:货币,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权分配:同股同权(股东按实际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行使表决权)股权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方案是根据《公司法》基本规定设计的,为有限责任公司最基本的股权结构设计,仅供参照。)方案二: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2—50人出资方式:货币,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权分配:1.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间也可通过协商,不按实缴出资比例另行确定分取红利和优先认缴出资的比例。公司须预留一部分分红用作员工激励。2.表决权分配的两种方式:(二选一)(1)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结合实缴出资额、股东手中掌握的稀有资源(市场资源、技术资源、人力资源、管理资源等)确定股东会会议中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比例。(2)当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比例高于%时,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当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比例等于或低于%时,发起人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中的表决权锁定为%;剩余%的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的特别规定:增资股东将出资全部用于单个项目时,对该项目的具体决策,该增资股东享有其实际出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的表决权。但此种特殊表决权不适用于公司其他事项的决策。(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表决权的分配方案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才具有法律效力。)股权转让:由于采取的是同股不同权的形式,因此当股东转让股份时应设立更加严格的条件,对于持有特别股(分红或表决权比例高于实际出资比例)的股东转让手中股份时,应有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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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一、本人承诺对所向工商局提供的所有申请登记注册材料(含股东、董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签字)不含虚假成分,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包括愿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本公司全体人员保证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如有违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的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公司负责承担。三、自然人股东不是国家公务员及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允许参与经营的其他人员。四、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以下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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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股权激励的目的: (1)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体系,使高中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挂钩,激励他们为公司创造长期价值。(2)吸引和保留关键技术人才,增强公司竞争实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股权激励的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即个人的长远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价值增长相联系,收益与风险共担。(3)存量不动,增量激励的原则,即在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在净资产增值中解决奖励股份的来源问题。第二章股权激励方案执行与管理机构第三条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工作。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研究对股权激励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与高层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2)制定股权激励方案的具体条款,包括激励对象、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执行方式、个人分配系数等。(3)定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可以变更或终止股权激励方案。第三章股权激励方案的内容第五条股权激励对象:(1)在公司领取董事酬金的董事会成员 (2)高层管理人员 (3)中层管理人员(4)公司专业技术骨干人员 (5)由总裁提名的卓越贡献人员股权激励对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公司员工总人数的20%,且不包括独立董事,具体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确认。第六条股权激励的授予期设为3年,根据公司发展状况和个人业绩每三年重新设定一次。第七条奖励基金提取指标确定本方案奖励基金的提取以净资产增值率为指标,在净资产增值额中提取奖励基金。净资产增值率计算公式为例:假定期初净资产为100万,期末净资产为280万,则期末的净资产增值率为:以上公式中所有数据以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第八条奖励基金按照超额累进提取:(1)奖励基金提取的底线标准暂定为5%,即当年的净资产增值率在5%或5%以下时,不予提取奖励基金。(2)在此基础上,净资产增值率在5%以上的增值部分,按50%提取。(3)净资产增值率在5%以上的增值部分提取额不足5万元的,当年提取但不奖励,滚入下年度分配。 第九条奖励基金转换为奖励股份的指标为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第十条将奖励基金全部转换为股份,形成奖励股份总额例:假定期初的100万净资产全部转化为股份,即每股的净资产为1元,若期末的净资产增值为280万后,在总股本不变的情况下,每股的净资产就是2.8元。按照净资产增值部分的50%提取奖励基金总额,则期末的奖励股份总额为:第十一条个人奖励比例确定(1)采取岗位群比例法,将激励对象分为高层(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技术层(高级技术人才)、骨干层(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类。(2)高层占奖励股份总额的40%,中层占20%;技术层占25%,骨干层占15%。第十二条每个岗位群的个人奖励比例按人数均分,即:例:假如专业技术骨干群的奖励股份占奖励股份总额的25%,持股的专业技术骨干有5人,则,专业技术骨干群个人的奖励比例为:第十三条个人奖励股份额度计算公式例:根据上述股权奖励办法和奖励比例,则专业技术骨干个人的股份额度为:则专业技术骨干个人的奖励股份换算成奖励金额为:第十四本方案的奖励股份为一次性当期奖励,股权激励的授予期设为3年,岗位群人数每年核定一次,个人奖励额根据所在岗位群奖励比例和人数增减。第四章股份权利第十五条本股权激励计划所称股份为身股(即虚拟股),享受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但不享有表决权、转让权、出售权和继承权。身股为公司无偿授予,股权享有人无需出钱购买。第十六条股权享有人在离职后取消身股权,分红则区别对待:1、退休:股权享有人退休时收回身股,可享受当年全年的分红。2、辞职:自动辞职的收回身股,按当年工作月数享受50%的分红权。3、辞退:被解雇或辞退的收回身股,分红权立即取消。 第十七条股权享有人因升职或成绩优异获得高一级岗位群的股权激励,分时段享受红利。 第十八条股权享有人因工作重大失误降职、免职的,降低或收回股权激励,分时段享受红利。第十九条公司确定的身股激励人员需与公司签订股权激励计划协议书,在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股权生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股权激励方案实施因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变更激励约束条件甚至终止该方案,并报经董事会批准。第二十一条在条件成熟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将部分或全部身股转化为银股(即实股,享有除分红权以外的其他股权),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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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权 赠 与 协 议甲方(赠与方):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乙方(受赠人):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甲乙双方以携手合作,共同促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发展以及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为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股权赠与协议》,以求共同恪守:一、公司概况虚拟股:是指公司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它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 每年会计年终,根据甲方税后利润计算每股的利润; 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数×每股利润;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同意将赠予股权赠予给乙方,乙方也同意受让前述赠予股权。该赠予于本协议生效起生效。2、自本协议生效起,乙方享有按受赠股权比例取得公司利润分红的权利,但无需承担公司的亏损。1.3、自本协议生效起,乙方享有对公司管理决策的建议权,并继续依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行使管理权,但不享有公司股东依章程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乙方成为股东后,承诺受聘在公司出任 一职, 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并承诺在公司成立后连续任职最少一年, 如乙方在未得甲方书面同意下中途离职, 乙方需无条件归还受赠之股权给甲方, 本协议终止, 甲方不需向乙方作任何赔偿;乙方也可选择退回有关股权作为终止此份协议,乙方不需向甲方作任何赔偿。4、自本协议生效起,必须履行管理公司经营的义务,如不履行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撤销股权赠与协议。5、如因乙方过错导致公司经营不善或造成损失,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损失,甲方也有权单方决定收回乙方的股权。6、如乙方存在以下行为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乙方的股权:a)、乙方不在公司任职,包括但不限于辞职、离职、劳动合同终止、被公司解聘等;b)、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相关规定;c)、乙方违反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公司决议等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条款;d)、自行或与他人合伙经营与公司经营范围一致的、类似的、相关的、或上下游业务;e) 、将公司的进货渠道、销售渠道、进货价格、出货价格、客户名单、技术等商业秘密的泄露给任何与当次交易无关的第三人;f) 、违反公司的规定,向供应商或客户收取好处费、回扣、佣金、购物卡、现金、保险单、美容\保健卡、旅游考察、招待费报销等物质或非物质的商业贿赂;g) 、实际控制第三人与公司进行交易;h) 、其它损害公司和/或甲方利益的行为。三、保密义务本协议签订前或签订后,协议生效前或生效后或协议终止后,不管双方是否继续合作,双方均应对本公司和协议所涉及的一切内容进行保密。如因泄密行为导致甲方或乙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利润分享1、乙方按自身股权比例分享公司所有经营项目的利润。2、公司形成的股份及孳生物为公司的共同财产,乙方应按其比例共有。五、协议变更和终止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2、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需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股权自动回归甲方。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如不愿与甲方继续合作经营公司,股权自动回归甲方,本协议终止。六、违约责任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一切直接经济损失。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股权转让或赠与给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否则需赔偿甲方10万元违约金。3、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七、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协议的生效及其他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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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分配协议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股份人遵循和协商一致原则,共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有限公司。第二章公司基本情况第二条:公司名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地址:*高新科技广场18楼电话: 邮政编码:第三条:本公司为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总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经营范围:详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五条:经营期限:自接管之日到公司增资扩股时止,以后按出资人出资比例重新划分股份。第三章各股东所占股份第六条:因本公司原法人代表因违法被刑事处罚、老股东无法再继续经营,致使公司各种业务无法开展;公司以前所有账目全部丢失、无流动资金、债权债务不清、所有业务经营停滞,新股东受老股东委托接管管理并经营公司业务。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现对其公司股份进行划分:法人代表、董事长*占**%;1总经理占**%;常务副总经理占**%;副总经理占**%。第四章各股东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股东会,按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三)可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四)按股份比例分取红利;(五)按股份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为股份人可分配的资产;(六)按章程规定转让出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八条:股东的义务:(一)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时足额缴纳通过股东会议决定的投资;(三)公司依法经营后3年内不得抽回投资额;(四)以其股份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五)保守公司内部经营方式及经营机密;(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第九条: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确立和支持管理方的绝对管理权,使之不受外界因素影响,避免导致管理架构混乱等情况发生。2第十条:除管理方外,其余股份持有人,不得参与和干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对公司行政管理有异议,应在股东会议上向董事会和管理方提出,以便管理方能制定相应措施。第五章投入资金回报及债权划分第十一条:公司发展所需资金主要由管理方负责筹集,公司以月息1.5%每月计算回报给出资方;同时所有股东筹集并用于公司发展的资金也按上面月息计算。作为公司的费用由公司每月支出,其他超出月息1.5%的资金,必须经所有股东同意方可使用。第十二条:本公司自接管之日起至正常经营前为公司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事宜的各种费用也列入到公司的财务预算。第十三条:本公司接管之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由接管前的具体负责人承担,新股东无任何理由负责或享有。第六章组织管理第十四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更好地经营、管理本公司,在全体股东互相协商的基础上决定由、、具体负责管理本公司。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主管全面工作,并处理公司所有事务;除非发生重大失误,否则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五条: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3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七条:公司每月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第二或第三个月分派利润予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表(有变动时提供)。第十八条:公司业务由所有股东努力发展,并推动公司所有员工共同发展业务,公司每一笔业务必须经管理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考虑到管理方单方面承担该公司的所有风险,管理方拥有一票否决权,即管理方不同意办理的业务,公司任何人员不能操作该笔业务。由于为股份经营形式,各股东的工资、通讯费、生活费补助等另行议定,除去公司各项费用后,以每月净利润分红一次。具体分红比例同上股份比例。第十九条:在经营期间,若出现盈亏,均按股份比率共同承担。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十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股东如有违约将4在违约之日起三十个日历天内付给未违约股东总违约金壹仟万元人民币。集团有限公司对违约资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第九章其它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股东的变动、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重大事项另由章程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以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三条:以上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公司驻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并由各股东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股东:身份证股东: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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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赠与协议甲方(赠与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乙方(受赠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股权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一条 赠与标的1、甲方拥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是章程中所载明的合法股东,其中甲方占公司股权%;2、甲方同意将其拥有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的股权给乙方;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第二条 赠与条件无条件赠与。第三条 承诺和保证1、甲方保证其所持有的股权并未设置任何种类留置权、质押权或其他物权或债权,且甲方保证无注册资金抽逃的违法行为,且甲方对依据本协议赠与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2、乙方承认原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合同,保证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规定承担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3、股权赠与后,甲、乙双方应根据公司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将股权变动情况登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时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4、如此项赠与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甲方应负责取得该项同意。第四条 股权赠与的法律后果1、双方签订本协议且公司章程法定变更程序完成后,乙方即拥有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按其股权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2、公司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受股东变更的影响。第五条 费用的负担本转让协议实施所需支付的有关税费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第六条 赠与的撤销1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销赠与:(1)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2)乙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2、因上款第(1)项、第(2)项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其基于本协议受赠的全部股权,并配合甲方和公司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3、赠与撤销后,本协议终止履行。第七条 违约责任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守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其他1、本协议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执一份,其余由有关政府部门留存。甲方:乙方:年月 日 年月 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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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认购书为实现公司的健康发展,经成都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XX)创始股东协商,同意接受为公司股东。现就其股份认购作如下约定:一、股权比例确认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创始股东确定的原则,确定股权认购人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二、股权认购人股权比例:XX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壹仟万元),按百分比例计算,认购XX公司%股份,即出资万元。三、股权认购人签署本本《股权认购书》后,应遵守二一〇四年十月九日XX创始股东签署的《股权认购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四、股权认购人义务及违约责任:股权认购人在认购上述约定份额的公司股权后,应在2015年3月20日前,对应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股权比例进行货币出资,否则视为违约,违约应支付违约金。五、自本《股权认购书》签订后,如退出,均有保守有关XX公司商业机密的义务,且在退出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XX公司项目相关的业务。六、因本《股权认购书》引起的或与本《股权认购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成都市仲裁院提出仲裁。七、本《股权认购书》一式二份,股权认购一方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股权认购人:二一五年三月九日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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