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协议书 甲方名称:乙方姓名:法人:身份证号码:地址:现住址:电话:联系电话:传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权期权激励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甲方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X元,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在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X%股权。二、股权认购条件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协议关系连续满三年,担任公司内X职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标准,并且协议生效后仍将在公司工作至少两年。三、股权认购行权期乙方行权期限为两年,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行权期内受益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股权期权数量的二分之一进行行权。四、乙方的行权选择权乙方所持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内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五、行权期的考核标准1、乙方被公司聘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每年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X%或者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X万元或者业绩指标为X。2、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乙方如在行权期内每年考核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行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权公司董事会执行。六、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在行权期内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接触劳动协议关系的;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7、违反《企业员工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以及其他不正当、不道德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8、不符合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七、行权价格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认购价格为X,即每股1%股权乙方须付甲方认购人民币X元。乙方每年认购股权的比例为50%。八、股权转让协议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认购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甲乙双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期30日,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九、乙方股东权1、乙方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乙方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2、乙方有权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经营的重大决策,参加公司股东会并就会议事项按其股权比例进行表决;3、乙方有权按照股权比例分取红利;4、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在公司工作满两年后,方可自由处分已转让股权。十、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乙方受让甲方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1、乙方转让其股权时,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拥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为:(1)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两年内(含两年)转让该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依照第八条执行;(2)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两年以上转让该股权的,每1%股权转让价格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2、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由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转让价格由乙方与受让人自行协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3、甲方及其他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4、协议生效起两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以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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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样本股权变更协议转让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受让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注:如转让方或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国籍、住址。)1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所持有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之事宜,签订本协议。一、股权转让份额及转让价格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权计*万美元的出资额(已出资**万美元,未出资**万美元)以*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依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上述股权。二、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本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股权即交割完毕。乙方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担保权益及司法查封、冻结等限制性措施,并对本次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所转让的上述股权,并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承2担相应的责、权、利等。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二日内提供其主体资格证明等必要文件,以供公司办理变更登记之用(注:内部转让时此句去掉),并保证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将尚未到位的资金出资到公司(注:出资已全的此句去掉)。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中由于其中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由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甲、乙双方的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五、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凡因本协议引发的争议,首先应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司法解决。六、协议的变更与解除:本协议的变更,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方能生效。若甲、乙双方中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守约方有权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执行本协议。七、协议的生效:3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八、协议签订时间、地点:本协议于年 月 日在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签订。九、其他:本协议一式五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各一份。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年月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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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问题及解决方式股份代持问题是企业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中都会经常碰到的问题,而且往往会拖慢项目进度。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的出现可能会损害到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清晰性,进而可能引起很多的利益纠葛和法律纠纷,所以证监会对此一直是明令禁止的。同样,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要求企业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一、股权代持的原因分析关于股份代持的原因,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为我们总结出如下几点:(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及风险1、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关于股权代持的条款,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主要规定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本文由公众号:Q版E版新三板场外市场总联盟编辑整理,欢迎关注!该规定说明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2、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风险(1)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根据以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协议通常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因而更容易引发法律纠纷。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实施的股权代持或者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无效,公司也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代持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出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要求补足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议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3)税收风险。在股权代持中,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书时,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通常而言,税务机关往往对于实际投资人的一面之词并不认可,并要求实际股东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对于企业个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而言,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依照该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缴税。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2011年第39号文件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对于实际生活当中普遍存在其他代持现象仍存在双得征税的风险。(4)面临公司注销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存于外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情形中。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为规避这种行政审批准,存在一些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根据相关审判实务,相关代持协议效力能够得到认可,但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恢复股东身份,需要先清算注销公司,再经相关部门审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三、新三板对股权代持的态度在中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股权代持是一直绝对的禁区。对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股市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万股民的切身利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而,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同时,股权代持在新三板挂牌中也是不允许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中明确要求挂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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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方案——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1 企业价值估算 根据《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以及所获得的评估资料,根据目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产业状况等,采用收益法对企业的价值评估值约为XXXX万元。 2 融资需求 项目投入资金需求约为XXXX万元,其中。。。。(融资渠道)3 融资方式 融资方式采用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的形式分步进行,具体如下: 3.1 股权转让——根据目前企业价值估算为XXXX万元,原股东出售XX%的股权于投资者,价格为XXXX万元。股权结构变更为原股东占比XX%,新股东占比XX%。(股权转让后X股东取得公司控制权。)3.2 增资扩股——按照项目所需XXXX万元资金,新老股东按照所持股权比例出资。其中新股东出资额为XXXX*XX%=XXX万元,老股东出资额为XXXX*XX%=XXX万元。筹资资金共XXX万元用于项目的运作。 3.3 增资扩股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XXXX万元。 4 各主体投入成本计算 4.1 新股东 新股东在股权转让中需首先付出XXXX万元购买公司XX%的股权,其后在公司增资扩股中按照所持股比例XX%需付出XXX万元用于项目运作。新股东合计投入资金XXXX+XXX=XXXX万元。 4.2 老股东 老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可以获得新股东的对价XXX*XX%=XXXX万元收入,其后在公司增资扩股中按照所持股权比例XX%需要付出XXX万元用于项目运作。老股东合计资金盈余为XXXX-XXX=XXX,即老股东在股权转让,以及为公司注资后,还可获得现金净值为XXX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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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书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在深圳市签订: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法人代表:鉴于:第一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二章、甲方系×××的一个股东,其认购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金总额的66%。第三章、甲方拟将其持有的×××的66%股权(下称目标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目标股份。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有关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股权转让及转让价款1.双方商定,甲方转让及乙方受让该目标股份的价格为人民币万元。2.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持有的××××的股权比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作为定金,余款在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一次性支付。三、股权转让手续的办理1.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应立即通知××××,由其将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事项记载于××××的股东名册,并督促航盛领航通及时到其所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上述股权转让变更手续,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视为股权转让正式完成。四、陈述与保证为确保本协议的合法有效及顺利履行,甲乙双方在此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1)保证其为××××的合法股东,并对目标股份享有所有权。2)保证将全面履行本协议,而且已依法取得本协议所必需的,包括××××的其他股东在内的任何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3)本协议的签订或履行不违反以甲方为一方或约束甲方自身或其资产的任何重大合同或协议。4)对其在目标股份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目标股份没有设置抵押权、质押权或任何形式的担保,并且上述股权不存在被任何第三人追索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任何司法机关、政府机关和其他任何部门杳封及限制的情形。5)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并在股权过户完成时仍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之处。6)保证本协议生效后,不得无故将目标股份再次转让与其他第三人,亦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予任何其他第三人。7)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给予乙方积极的配合,以促使股权转让的过户及其他相关手续顺利完成。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保证对于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一切资料及信息,承担保密义务。9)甲方需在本协议签订后将与目标股份相关的出资证明文件及其持有的公司公章、银行帐户、财务帐册等资料移交给乙方。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1)依照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2)保证自己具有合法的权力签署并全面履行本协议。3)本协议的签署或履行不违反以乙方为一方或约束乙方自身或其资产的任何重大合同或协议。4)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后,不得无故放弃本次股权的受让,亦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予任何其他第三人,但股权过户完成后的转让不受此限。5)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6)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保证对于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一切资料及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五、保证之间的关系1.各方的每一项承诺与保证都是独立的,任何一方如违反其承诺与保证的任何一项,致使本协议的效力及履行受到的影响或存在法律障碍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均可以提出索赔要求。2.除非有相反的明示,任何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与保证,不限制其他承诺与保证的适用范围。六、特别约定本协议签订前,航盛领航通所发生的,甲方未向乙方明示的债权债务及一切风险,均由甲方承担。七、文件提供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日内向航盛领航通提供关于将目标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副本,并由航盛领航通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八、税费负担股权转让所需的费用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九、违约责任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致使目标股份无法顺利过户给乙方或过户给乙方存在的法律上的障碍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双倍返还订金。2.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违反约定,导致股权转让手续无法办理的,甲方收取的订金不予退还。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或其所做出的承诺或保证,导致对方利益受损,违约方应赔偿约方因此承受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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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书××服装有限公司与××××国际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外资转内资用)××服装有限公司(下称转让方,注册地:%%)与××××国际有限公司 (下称受让方,注册地:%%) 双方通过友好协商, 一致同意遵守中国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就有关独资经营中山××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方名称:(××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地址:%%红磡座4楼12室,电话:%%-23,法定代表:汤**,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开户银行:%%永亨银行,帐号: -001)。受让方名称:(××××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地:%%,地址:%%%,电话:%%-29,法定代表:崔**,职务:董事长,国籍:中国(%%),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帐号: 027-**)。二、同意转让方将其在公司占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受让方。三、受让方在变更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转让资金(转让价:××)偿付给转让方。四、股权转让前后,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五、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规定,致使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协议规定的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中止协议,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协议。五、在执行协议过程中,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或其附属文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如属双方的过错,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违约责任,按本协议各有关条款执行。六、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按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其裁决是终局性的,双方都应遵照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责。在争议解决期间,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份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七、本协议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八、本协议于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代表在中国广东省中山市签订。转让方 受让方外资股权转让协议书范本甲方:乙方:鉴于**公司系由甲方作为外方投资者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万美元并于 年 月 日经**外经委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鉴于甲方有意出让其所持有的**有限公司其中40%的股权;鉴于乙方为独立的法人,且愿意受让甲方股权,参与经营公司现有业务;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有限公司 60%的股权;3、甲乙双方董事会已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审议并已作出相关决议;4、**有限公司董事会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董事会,并就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以及原股东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等相关事宜形成董事会决议;5、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签定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协议双方1.1 转让方:受让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1.2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协议签订地2.1 本协议签订地为:第三条:转让标的及价款3.1 甲方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3.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权的转让;3.3 甲乙双方一致确定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款应以**有限公司截至 年 月 日的帐面净资产值为依据;3.4 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3.5 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第四条:转让款的支付4.1 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足额支付给甲方约定的转让款;4.2 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第五条:股权的转让:5.1 本协议生效6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转让登记;5.2 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办理完毕。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6.1 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即具有**有限公司60%的股份,享受相应的权益;6.2 本次转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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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协议书甲方:XXX全体股东地址: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乙方:某某某,身份证号:地址: 联系电话:乙方系甲方员工。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权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一、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1.股东是指出资成立公司的自然人或法人,股东享有股权2.股权:指XXX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XXX万元,一定比例的股权对应相应金额的注册资本金。3.虚拟股权(干股):指某某制品有限公司对内名义上的股权,虚拟股权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权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此虚拟股权对内、对外均不得转让,不得继承。4.分红:指某某制品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各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二、协议标的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详见公司章程),甲方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授予乙方X%或X万元的虚拟股权,每股为人民币一元整。1、乙方取得的X%的虚拟股权不变更甲方公司章程,不记载在甲方公司的股东名册,不做工商变更登记。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权对外作为拥有甲方资产的依据。2、每年度会计结算终结后,甲方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算出上一年度公司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3、乙方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比例乘以可分配的净利润总额。 三、协议的履行1、甲方应在每年的X月份进行上一年度会计结算,得出上一年度税后净利润总额,并将此结果及时通知乙方。2、乙方在每年度的X月份享受分红。甲方应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可得分红的50%支付给乙方。3、乙方的可得分红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4、乙方可得分红的其他部分暂存甲方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利息计,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或处理:a.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在合同期满后的三年内,由甲方按每年X分之一的额度支付给乙方。b.本合同期满时,甲方要求续约而乙方不同意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的一半由甲方在合同期满后的五年内按均支付;可得分红的另一半归属甲方。C.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归属甲方,乙方无权再提取。5.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四、协议期限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关系1、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可享受此X%虚拟股权的分红权。本合同期限为 年,于 年 月 日开始,并于 年 月 日届满;2、合同期限的续展:本合同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3、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互独立,履行及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4、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权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五、协议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当如实计算年度税后净利润,乙方对此享有知情权。2、甲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3、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4、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及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5、若乙方离开甲方公司的,或者依据第六条变更、解除本协议的,乙方仍应遵守本条第3、4项约定。六、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情况将授予乙方的X%虚拟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化为实际股权,但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协议内容。3、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4、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5、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6、甲方公司解散、注销或者乙方死亡的,本协议自行终止。7、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终止,除非双方按四2条规定续约;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随之终止。七、保密义务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及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八、违约责任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迟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的,应按可得分红总额的X%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视情况相应减少或者不予支付乙方可得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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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立法完善的相关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财富拥有种类的多样化,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一方名下的公司、企业股权案件纠纷会越来越多。而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规定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需要司法解释加以细化和完善,而关于此类纠纷,有个别地方法院甚至采取以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法院受理条件不具备为由拒绝受理。笔者认为,自然人股东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应明确规定转让时征得非股东一方的同意,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客观反映。实践中,如果投入公司的资产原来是夫妻共同财产,则股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股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则该方持股应代表着夫妻共同的利益。而这种利益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会发生矛盾,但一旦夫妻关系恶化,甚至离婚,权益争斗即可能展开。在这种情形下,作为具有股东身份的一方虽然有权转让股份、以维护公司的持续,但不具有股东身份的一方也应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起码可以主张对转让股份所得的收益享有共同的权利,如果转让股份因明显低价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也有权请求对方承担责任。但是从目前的《公司法》来看,找不到相应的规定,《公司法》仅就股权的继承问题作出了规定,而未涉及因离婚财产分割所引发的股权转让问题。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以后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完善过程中,应注意关于配偶一方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作出有平衡所有财产权所有人权益的相关处理意见,由司法权的适当介入来保持交易的公平和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比如,对配偶一方持股的转让条件作出限制条件的规定,或赋予配偶一方对作价明显不合理的股权转让协议享受撤销权,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未挂名的共有股东的权益。从目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并未将对股权加以限制的 原因考虑到持股一方配偶权益的因素。1.建立股权转让告知(声明)制度股东配偶直接参与股权转让协议的制订,成为股权转让合同的一方主体,从合同的理论中看来,依据不足;且从司法实践中来看,难以操作和掌握。因此,笔者建议:股东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应填写已告知共有人转让声明书,该声明书上应有配偶一方签字确认,公司登记机关应将已告知共有人转让声明书作为审核和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必需材料。若股东认为股权来源于婚前或按婚内约定属个人财产、或没有配偶,应填写无共有人声明书,并将结婚证书、婚内财产约定书、单身证明等一并附上,作为工商变更登记机构办理的必需材料。这个制度,可以判断持股配偶一方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善意,是否经过了配偶的认可。未持股配偶一方有权根据这些证据材料追究持股配偶一方的过错责任和侵权责任。2.建立未持股配偶一方对转让价款的异议制度通过立法的途径,未持股配偶一方对于另一方出售的股票价格有权通过法院进行审核,法院可准许对转让时的股权市值进行审计和评估,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显失公平的股权转让协议,未持股配偶一方有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给予当事人可诉的操作,可以保障法官在援引公司法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时,提供快捷、高效、低成本的救济手段。3.建立离婚后未持股配偶一方取得股权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的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因此,配偶一方在共同共有关系结束后如受让了部分股权,则其作为股权的原共有人对于对方出售之股权依法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股东的购买权利。笔者建议,立法者可比照《公司法》第76条规定设定离婚后配偶一方取得股权制度。《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认为,股权继承与夫妻离婚分割股权在发生原因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不同于一般的股权对外转让,没有必要对二者的处理有实质性的区别,当然,立法可以允许公司章程有高于法律的效力,这也是大陆法系有些国家早已采用的做法,我国立法完全可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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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众筹研究院 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根据《香港工商总会企业法》、《香港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深圳XX发展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海南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XX创业投资股份公司,深圳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济南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XX科技公司等发起人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投资XX众筹研究院,特制定如下协议。第一条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公司名称:1·XX众筹研究院 2·经营范围:3·法定代表人: 参股计划及规则:第二条 募股规模:第三条 参股限制:一、每股人民币100000元,每个股东最低持股数为1股,一股一票,单个股东最高持股数为25股,发起人可增至30股,对外融资募集股暂由法人代持,代持股总数不得超过10股,代持股并且不具有表决权。二、股东可同时在分公司参股,规则与此相同。第四条 股权转让:一、经全体股东同意可退股及转让。如放弃股权,则该股权收益列入公益活动捐献。二、股权可以溢价转让,为保证新股东的赢利系数,应以股东、候选参股者、其他人员的顺序转让。三、投资方式深圳XX发展有限公司出资现金200万,XX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70万,海南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30,深圳XX创业投资股份公司出资现金100万,深圳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00万,济南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00万,深圳市XX科技公司出资现金20万,运营团队以薪资及奖金折现80万出资,自愿入股参与有限公司的运营工作;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年终按照参股份额比例予以分红。第五条盈余分配 盈余分配:管理方负责公司的全权管理,其他股东不得参与,管理方按照股东的投资比例保证股东每年收益率分红,管理方根据每年的经营情况向董事会作财务汇总及财务报表,如果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股东有权取消管理方的管理资格。第六条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1、入股:a)需承认本合同;b)需经公司管理方发起股东同意;c)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退股:a)无不可抗拒力量一年内不得退股;b)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约定,股东有权提出退股;c)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诉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d)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e)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3、出资的转让: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占比股份。转让时公司股东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运营届时所有资产比例核算。不得转让给与公司有经营业务冲突及竞争对手的第三方公司或个人。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及其他股东的权利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职勇先生为公司负责人。其权限是:a)对外业务开展指导及审核批准合同订立;b)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c)公司所有资金的安全负责审核审批;d)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e)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需要情况下招聘人员及培训;f)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事务。2、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a)参与公司所有项目的可行性方案与报告的审核及表决;b)听取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c)检查公司经营情况;d)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e)公司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f)股东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各股东所得股权以及分红等情况。g)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时间内,所有股东可向运营团队提供有效建议或意见;第八条 禁止行业1、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由其按实际损失赔偿。2、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3、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第九条 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a)公司经营期届满;b)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经营;c)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d)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e)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2、公司终止后的事项:a)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b)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c)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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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权质押相关问题的说明一、股权质押含义股权质押,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作为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形式,股权质押融资需要打折,质押率按照企业/行业不同而不同。质押资金的用途:根据目前的质押案例分析,股权质押是上市公司大股东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主要用于补充企业的流动资金,维持公司日常经营周转的短期需求。二、股权质押的合规性1、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第75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2、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三、股权质押的案例股权质押的方式包括如下情形:出质人神玥软件(833534)利昂设计(832378)意昂股份(832609)麦稻之星(430691)刘乃若周涛庄佟伟娄玉莲质押方傅一翔吴斌芦缨中科智信(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 质押股数3,708,608 股2,000,000 股6,200,000 股3375000股是否为限售股是是是是有无其他抵押物无无无无占公司总股本8.24%16.95%20.74%64.78%质押金额700 万元500万元1000 万元合每股1.89元/股2.5元/股1.61元/股公司每股净资产2.76元/股3.23元/股1.71元/股质押率质押6.7折7.8折9.5折四、股权质押的市场规模22015年,进行股权质押的挂牌企业906家,质押次数2563次,质押股数超过85亿股。图表:2015年新三板股权质押情况分析截至目前,新三板市场股权质押的总股数共计153.70亿股。图表:2010-2015年新三板股权质押情况分析六、质押方结构分析目前可以开展股权质押融资的主体分别为银行、信托、券商和典当等。从新三板的股权质押数据统计来看,银行成为第一大股权质押机构,占比达到38%。融资担保、小贷公司、投资管理机构名列其后。图表:2015年新三板股权机构分布3五、股权质押风险分析1、违约风险(企业资金链断裂,出现兑付风险)2、股票下跌风险(我国股市尚处于非理性阶段,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容易受外界信息因素影响,产生剧烈波动,股权市场价格很容易跌破股权质押的价值。3、外部突发性风险(政策、经济、贸易冲突、地质灾害)截至目前,新三板股权质押尚未出现一起违约案例。六、股权质押风控体系1、质押登记机制:中登公司质押登记手续保障了质押方的权益2、低质押率机制:新三板挂牌企业的 股票质押率控制在净资产50%-90%,也就是最近一次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的50%-90%作为质押价格。3、总量控制机制:股权质押融资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相当于目前新三板市场壳资源的标的价格(2000-2500万元)。4、强行平仓机制:预警线/平仓线监测机制,160/140 或者 150/130股价小于平仓价时候,质押方有权强行平仓或者股东补仓。如果不能补仓的话,股权方有权抛售套现。七、股权质押操作流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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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协议书本投资入股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由以下各方于2014年1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签订:甲方:聚力科技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 (以下简称为甲方);乙方:奥谷电器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以下简称为乙方)。鉴于:1.甲方系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经全部缴纳完毕。本公司因企业发展需要,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其股东会在年 月日对本次股权调整形成了第 号决议,同时,批准并授权股东具体负责本次股权调整事宜。2.乙方系在 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乙方或新增股东),有意向甲方投资,并指定其法定代表人参与乙方的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且乙方股东会已通过向甲方投资的相关决议。3.甲方因其公司发展、股东变动股权发生变化、治理结构调整等因素,甲方拟进行股权优化,并同意乙方向甲方入注资本,但甲方注册资本不变。4.甲方原股东同意对其股权进行调整并且确认放弃对新增股东所认缴出资股份的认购优先权。为此,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各方就公司入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第一条定义和解释1.定义除非本协议另有定义, 本协议所述术语具有其在合同法中所述的含义。2.标题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 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3.提及本协议中提及中国的法律时应包括届时有效的中国的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国有关机关(包括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及法律时应解释为对那些分别经不时修订或变更的规定的提及。第1页,共 7页对本协议的提及应解释为包括可能经修订、变更或更新之后的有关协议。第二条新增股东1.根据甲方股东会决议,决定吸收乙方参股经营且经乙方股东决议同意,由乙方持有甲方20%的股权。2. 经甲乙双方审计评估确认的现有净资产为依据,协商确定本条第1款中确定的20%股权认购价为人民币1500万元。3. 出资时间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总价一次性足额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逾期按应付金额日万分之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60日后,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4.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账户名:开户行:账号:5.股东资格取得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全额认购金后,按照本条第2条所列金额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并将乙方列入股东名册。新增股东在股东名册登记后即视为公司股东,享有认购股份项下的全部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6.乙方按本条第5款取得股东资格后,甲方应予以办理本次投资入股后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第三条新增股东的陈述与保证1.新增股东陈述与保证如下:(1)其是按照中国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2)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a)在其公司权力和营业范围之中;(b)已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筹集足额的公司资本)并已获得内部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c)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或限制。(3)乙方在其所拥有的任何财产上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以及其它担保权等)或第三者权益;第2页,共 7页(4)乙方向甲方提交了截至年 月日止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在此确认该财务报表正确反映了乙方的财务状况和其它状况;(5)乙方保证其依据本协议认购相应甲方股权的投资款来源合法, 并且其有足够的能力依据本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向甲方及时支付投资款。(6)乙方没有从事或参与有可能导致其现在和将来遭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或其它严重影响其经营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的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7)乙方未就任何与其有关的、已结束的、尚未结束的或可能将要开始的任何诉讼、仲裁、调查及行政程序对甲方进行隐瞒或进行虚假/错误陈述。2.乙方承诺与保证如下:(1)本协议经其签署后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2)有能力合理地满足甲方经营发展的预期需求;(3)完成认购手续且甲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指定其法定代表人为唯一的合法代理人严格按照甲方治理结构进行经营和管理等行使股东权力。3.新增股东承诺: 乙方在取得股东资格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退股。若出现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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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A股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已是较为常规和成熟的做法。同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均为上市公司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指引。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虽然截至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暂未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但已有30家左右(不完全统计)的挂牌企业拟实施或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文主要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况予以梳理,并提出自己的部分思考。一、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根据《业务规则》第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二、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情况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挂牌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已成功挂牌的仅为仁会生物(830931)一家。仁会生物于2014年1月完成整体变更、2014年2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方案、2014年8月正式挂牌交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仁会生物详细阐述了股权激励计划。目前,挂牌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新三板企业约30家,其中部分企业是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部分企业是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下面,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分析。(一)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意即挂牌企业直接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等不超过35人或上述人员成立的合伙企业直接发行股份,在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转公司备案、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等程序后即算完成。正在实施股权激励挂牌企业中,盛世大联(831566)、博广热能(831507)、云南文化(831239)等均采取定向发行方式。严格意义上说,采取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仅是一个常规的定向发行过程,方案设计简单、完成时间较短,但在发行价格方面可能具有一定的折扣。如盛世大联2015年4月公告的《股权激励股票发行方案》中发行价格为2元/股,而其在2015年3月完成的定向发行中发行价格为10元/股。(二)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意即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施,并设置了相对完整的实施条款,以期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下面结合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常见要素,简单汇总挂牌企业实施情况:实施要素A股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备注实施方式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以股票期权为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较少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同时采取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挂牌企业监事无限制性要求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如:金易通(430170)等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如:金易通(430170)等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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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认购协议书 甲方(出让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甲方工商注册编号:甲方地址:楼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公司职务:住所地址: 授权委托管理机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员工持股委员会 经办人: 为提高乙方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服务的积极性和忠诚度,鼓励员工为公司长期服务,使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经交易中心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由股东提供交易中心5%股权作为员工持股用途,由交易中心向在职员工出售该股权,在职员工自愿认购。员工持股委员会代为管理员工所认购的股权,且在交易中心工会的监督管理下执行,相关方案详见《交易中心员工持股委员会章程》。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甲方基本情况甲方为交易中心,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可以出让交易中心5000万股权的5%,即25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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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变更流程一、公司股权变更的具体流程: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二、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7、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8、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1.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2.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3.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4.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5.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文本:1.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 有限公司的 %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1、争议解决约定: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13、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年月 日 2.2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鉴于:×× (弃权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三十(30%)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年×月×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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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试行) 为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骨干的激励与约束,奖励和留住企业需要的核心、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持续推动企业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依法保障公司股东和员工共享公司成长收益,经湖南XX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现发布本办法供遵照执行。一、股权激励原则1、对入股前的公司经营不享受权益,不承担风险;入股后与公司股东的股份融合一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2、激励股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给公司股东和公司员工以外的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其所持股权可内部转让。3、股权激励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不参与公司股东会,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力。4、在工商登记中,并不进行注册资本和股东的变更登记,股权激励不影响股东结构改变,不影响公司注册资本改变。二、股权激励方案1、经员工认可,公司从现有的收入和业务中调剂部分现金以及挑选部分业务,合计1000万元。该部分业务和现金与激励对象的出资融合一起,从2010年1月1日起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公司此前的融资款形成的业务一并划转过来,与激励对象的出资融合一起共同经营。2、前款融合一起的资金,由财务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与未划转过来的业务和资金不发生法律关系。未划转过来的业务和资金由公司原有股东承担收益和风险。3、公司分配给激励对象的股权暂定为300万股。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可以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增加激励股权。4、激励对象在认购激励股权的同时,应按照公司规定向公司融资。融资款原则上不低于激励股权,融资款按照0.5%计付月利息。三、股权激励对象首先由公司员工自行申请认购股份,经公司股东会研究后确定可以认购并明确认购数额的员工为激励对象。股东不属于激励对象。经董事会同意的员工,自行申报认购股份数额。四、股权激励条件1、激励对象按照一元一股,自行出资购买公司股份;2、激励对象认购的股权以一万股为起点,最高认购数额不超过50万股;3、激励对象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即丧失激励条件,不享有股权激励权利,不承担激励股权产生的风险。五、股权激励标准1、每位员工可认购股权不超过五十万股(50万股),员工的认购股权数额由股东会决定;2、经公司股东会讨论通过,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增加员工激励股权的认购数额。六、激励股权的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1、入股后,激励对象的股份与公司股东的股份融合一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2、激励对象对入股前的公司经营、公司资产、公司负债不享受权益,不承担风险。七、激励股权的收益分配公司所有出资(含股东的出资和激励对象的出资)所产生的收益,每年度结算一次。每年的利润在扣除公司经营管理成本、5%的法定公积金、15%的呆坏账准备金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包含股东的出资以及激励对象的出资)进行分配。八、激励股权转让、退出1、激励对象出现辞职、辞退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其所持激励股权只能转让给公司内部员工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员工比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结算股权受让费用。员工受让他人的股权后,其所持激励股权总额不能超过100万股。2、激励对象劳动合同终止后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受让激励股权的股东的表决权仍按照公司章程办理。3、公司股东和员工均不愿意受让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激励股权,激励对象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结算,公司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与激励对象完成结算。结算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进行。结算后公司分两次平均退还出资,第一次为结算后的第30天,第二次为结算后的第180天。期间不计息。九、股权激励的规范化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公司股东会可考虑激励股权实行股权代理或委托制,由激励对象委托他人代为持股,进入工商登记,真实行使股东权益。具体期限和实施细则由股东会决定。十、实施日期和试行期限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本办法试行期限暂定一年。期满后由股东会讨论决定是否延续。十一、解释权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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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 协议签署地: 名义投资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住所: 联系方式:实际投资人(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 联系方式:丙方: 身份证号码:住所: 联系方式:甲、乙、丙双方经友好协商,为了能够引入第三方投资,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现就乙方委托甲方代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相关出资及股权、利益分配等问题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1、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1.1 目标公司的名称为: 有限公司;法定地址为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法定代表人为 ;2、股东出资额、股权比例2.1 甲方实际投资目标公司人民币 元整(¥ ),占目标公司 的股权。乙方实际出资人民币捌拾万元整( ),占注册资本的 %;丙方实际投资目标公司人民币拾万元,占目标公司 的股权;上述出资已经实缴到位。2.2 现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占目标公司的 的股权全部委托甲方代持即该%的股权挂在甲方名下,另 的股权中甲方同意无偿给公司员工所有并委托甲方代持,乙方留 在自己名下。因此在目标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体现的股东身份比例如下:乙方股份为 ,甲方股份为 ,丙方股份 。3、表决权的行使3.1 在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需股东作出相关决议或者决定,甲方作为乙方股权的代持方享有决定权,无需经过乙方同意,为此乙方无异议。且目标公司交由甲方全权管理,乙方不得干预。4、本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4.1 甲方的权利义务4.1.1 以股东身份出现在目标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材料中4.1.2 在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者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依本协议确定的程序表达意见、作出表决、签署文件等。4.1.3 按约履行双方另行签订的《引入投资及转让股权协议》。4.2 乙方的权利义务4.2.1 有权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其它《公司法》赋予股东的知情权。4.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所持股份转让、质押给第三人或者进行任何权益的处理。4.2.3按约履行双方另行签订的《引入投资及转让股权协议》。4.3 丙方的权利义务4.3.1 丙方保证配合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在实施本协议中将放弃受让乙方的股权以及优先购买权利。5、利益分配和责任承担5.1甲、乙双方以各自实际出资比例享有目标公司的利润,承担目标公司的责任。6、违约责任6.1 如因甲方个人债务原因导致甲方在目标公司的股份被强制执行,甲方需赔偿乙方及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6.2 如因乙方个人债务原因导致甲方代持的股份被强制执行,乙方需赔偿乙方及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7、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7.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7.2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署地 法院提起诉讼。8、其它8.1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全体股东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8.2 公司或者甲方引入第三方投资之日乙方应当将其名下的 %股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挂靠在甲方名下(以工商登记为准),以实施本股份代持协议。8.3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 (签字) 乙方:(签字)丙方: (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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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前实施股权激励案例赏析(830931)佚名 发表于 2014-11-27 21:06 0 一、仁会生物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一)仁会生物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仁会生物系2014年1月27日以发起方式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仁会生物已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意于2014年8月11日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证券代码为830931。仁会生物目前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310225000563532),注册资本为9,126.6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9,126.6万元人民币,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紫萍路916号,法定代表人为桑会庆,经营范围为药品生产(凭许可证经营),生物技术、精细化工、新材料专业领域内八技服务及其开发产品研制、试销,制药工艺辅料(除危险品)、普通机械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自1999年1月12日至不约定期限。经核查,仁会生物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情况,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需要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二)仁会生物不存在不适合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字[2014]12号)及仁会生物出具的承诺文件,并经核查,仁会生物不存在下列不适合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具备制定并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二、仁会生物制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一)激励对象1、激励对象的范围经核查仁会生物的《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仁会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首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合计7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等。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及分配比例等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业绩考核情况确定。2、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仁会生物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核《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后,认为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2)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日,仁会生物的《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3、激励对象是否存在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直系近亲属截至本专项意见出具之日,持仁会生物的股份5%以上的股东为上海仁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桑会庆先生;仁会生物的实际控制人为董事长桑会庆先生。经核查,仁会生物《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不存在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经核查,仁会生物《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直系近亲属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4、激励对象是否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经核查,并经仁会生物确认,仁会生物《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综上所述,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二)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配套的考核方法仁会生物在《激励计划草案》中,已就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进行了规定。对于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作为行权条件的业绩考核目标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年公司经营状况及工作计划确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部分行权条件条款规定作为整个激励计划草案的部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认为,仁会生物已经建立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办法,并已确认将建立考核办法作为实施预留股票期权的前提,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仁会生物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仁会生物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即确认了仁会生物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根据仁会生物《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仁会生物作出的承诺,仁会生物不向激励对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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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认购合同甲方:【】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司 (或自然人)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1、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年【】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称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甲方共发行股份总数【】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2、乙方系一家依当时适用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是自然人:乙方系甲方的股东,目前持有甲方的股份数额为【】股,持股比例为【】%)。截至本合同签署之日,乙方持有甲方【】万股,占乙方总股本的【】%。3、因业务发展需要,甲方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发行的股份数量上限不超过【】万股(含【】万股),下限不少于【】万股(含【】万股);在该区间内,甲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视发行时市场情况等因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4、为支持甲方的发展,乙方同意以现金认购甲方发行的股份,认购比例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股份总数的【】%(含【】%),不超过【】%(含【】%)。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合同双方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部分股份的事宜,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认购股份数量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比例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股份总数的【】%(含【】%),不超过【】%(含【】%)。如果认购的股份数出现非整数(不足1股整数时)情况,则四舍五入。 乙方能否成为认购对象及最终认购数量按照其参与竞价情况而定。第二条 认购方式、认购价格、限售期及支付方式 1、认购方式: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发行的股份。 2、认购价格:乙方的认购价格不低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乙方股票交易均价的【】%。具体认购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的原则,以市场竞价方式确定。 如果甲方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乙方本次认购价格和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如果甲方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对发行方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作出调整的,上述认购数量、认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3、限售期:乙方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个月内不得转让。4、支付方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5、其他约定:甲方在收到乙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发行的认股款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第三条 合同生效条件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署,并且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1)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股份认购合同;(2)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3)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上述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合同生效日。第四条 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前置条件除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合同生效条件外,本合同未附带其他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第五条 声明、承诺与保证1、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1)甲方是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合同系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的《公司章程》,也不存在与甲方既往已签订的合同或已经向其他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3)甲方最近36个月无重大违法行为,亦无足以妨碍或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或有负债事项;(4)甲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2、乙方声明、承诺与保证如下:【乙方为法人的情况下】(1)乙方是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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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认购协议书甲方:有限公司乙方: ,身份证号码: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增资扩股股份,根据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鉴于:1、甲方 有限公司是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成立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万元。2、根据甲方 年 月第一次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决定本次增资 万元扩股总额为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甲方注册资本为 万元,公司股本总额达到 万股。3、乙方已对甲方进行了考察和了解,自愿按照本协议规定条款和条件认购新增股本。第一条、 认购及投资目的:甲、乙双方同意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为基础,建立全方位、多功能长期合作关系,保证双方在长期合作中共同发展,利益共享。第二条、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1、参与本次增资扩股的新股东,以占甲方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的比例为份额进行认购,但认购总份额不得超过甲方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 %;2、参与本次增资扩股的新股东认购的股份价格,以甲方经审计后的201年会计报表中每股净资产为基数进行适当溢价认购。最终认购每股价格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确认为准;3、本次增资扩股全部以现金认购,如用外币认购则以外币到达甲方开户银行账户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当日挂牌外汇价格进行兑换折算为人民币;4、新股东的认购资金必须在规定日期之前到位,过期不再办理叫入股手续。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认购 万股整,计人民币 万元。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用于认购股份的全部资金应于201年 月 日之前汇至甲方开户银行的制定银行账户中。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在甲方收到乙方汇入的股份认购款项当日,向乙方出具认购股份资金收据。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1、在乙方投资入股前,甲方有权就乙方的入股比例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变更;2、若乙方在本次募股中存在虚假行为,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入股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1二、甲方义务:1、甲方应依法、合规经营;2、甲方应保证乙方汇入的认购股份资金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3、甲方有义务在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乙方投资实现利益最大化;4、在本次认购股份的资金全部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开新老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等工作程序及必办手续。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一、乙方权利:1、出席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及决策行使表决权;2、听取和审查关于公司工作情况的报告;3、推荐公司董事、监事人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当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5、依法享有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权利。二、乙方义务:1、乙方应当以自有货币资金入股,并按规定一次性交清,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券、有价值证券等形式入股,并保证其投资金额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乙方应及时足额缴纳其所认购股份应缴纳的出资款项,并将货币资金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中。3、乙方应及时、有效的提供为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所需要的全部文件材料。4、乙方成为公司股东后,应按公司通知及时参加股东大会。5、乙方有义务主动向公司做出投资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其本身及企业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以及所持股份与比例、其本身与公司不发生关联交易关系和提供资料真实性等情况,向公司提供和出具书面声明。6、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股东义务。第八条、股份转让:1、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经股东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或赠与。2、股东转让其持有股份时,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第九条 股利分配:一、股利分配及数额:1、公司股东大会将依据经营业绩、资本充足率、现金流量、财务状况、业务开展状况和发展前景、股东利益等进行股利分配的法定和监管限制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决定是否分配股利及具体数额。2、公司所有股东均享有同等的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取股利的权利(即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二、利润分配顺序:公司产生例如的总体分配顺序为:缴纳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准备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股利。第十条 违约责任:1、甲方若未按期完成本次募股,致使乙方资金收益受到损失,甲方应2按乙方出资额支付同档次一年期存款利息作为乙方收益补偿。2、乙方如有未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出资的,则视作乙方单方终止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取消乙方的股东资格,乙方所出投资金额的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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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深圳XXX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出于企业长期发展存在引进投资者及融资上市的需要,乙方拥有相关资源及丰富的融资上市经验,就XXX项目(包括其子公司、关联公司、项目公司),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引进投资者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声明与保证(一)甲方的声明与保证1、甲方声明,甲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及能力订立本合同;2、甲方保证,甲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均是全面、真实与有效的,且不会构成误导;(二)乙方的声明与保证1、乙方声明,乙方具有完全的权利及能力订立本合同;2、乙方声明,乙方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本合同;3、乙方保证,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资料、文件均是全面、真实与有效的,且不会构成误导; 第二条双方的责任、义务(一)甲方的责任、义务1.在许可的范围向乙方授权,为甲方引荐投资方;2.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融资所需资料,包括自行完成中英文版的商业计划书,为乙方开展与本合同有关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3.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4.及时向乙方通告与投资方及相关方融资工作进展的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的复印件。5.甲方在每次与乙方引荐的不同的投资者洽谈之前,必须与乙方就不同的投资者分别签订《投资方联系确认函》(见附件一)。(二)乙方的责任、义务1.在许可的范围接受甲方授权,为甲方引荐投资方;2.协助甲方制作和出具投资方所需资料以及解答投资方的询问;3.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甲方支付的财务顾问费;4.联络甲方与投资方的商务洽谈事宜,协助甲方与投资方进行谈判。5.联系并筛选适合的投资者,并在每次引荐不同的投资者与甲方洽谈之前,与甲方签订《投资方联系确认函》(见附件一)第三条财务顾问费及其支付方式经协商,一:甲方同意向乙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支付财务顾问费。财务顾问费,按实际总融资额的百分之三(3%)提取。1、财务顾问费支付期限与方式(1)财务顾问费用按由乙方引进的投资总融资额(包括但不只限于股权融资、其他方式融资)的 百分之三(3%)提取。此投资总融资额包括:由乙方引进的投资方(含与投资方有关联的并参与该项目投资行为的公司或个人)参与的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融资额以及对此项目的未来追加投资的融资额。(投资方为《投资方联系确认函》中予以确认的投资方)。(2)就乙方每个引进的投资者,甲方及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在所谈及的项目中,若和是乙方引进的投资者交易成功,并甲方与投资者签定的合同以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必须支付乙方不低于在本条款中的财务顾问费收费比例的费用,每次就乙方引进的投资者在同意此合同条款基础上签署补充合同。(3)财务顾问费支付方式分两种:第一种:在投资者同意且甲方获知的情况下,乙方应得的财务顾问费在境外直接由投资者按实际支出的投资额及本合同规定的佣金比例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操作会在相关文件体现,特别是在甲方和投资者的投资合同里注明乙方的费用直接从投资者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果投资者给项目方的资金是通过监管机构(Escrow Agent)的监管帐号(Escrow Account)支付的,此种乙方顾问费的支付方式必须体现在付款指令文件中。此种顾问费支付方式可以为乙方首选方式;第二种:在因投资方的原因暂未采纳第一种支付方式时,在甲方与乙方引进的投资者签署投资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投资融资款到达之前,甲方把乙方应得的财务顾问费存入双方认可并指定的香港有公信力的机构(香港的银行或律师行)的共同帐户,并委托该机构作资金监管,当投资融资款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一个工作日内银行或律师行立即将乙方之佣金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若投资者的融资款没有在投资合同约定的日期到达甲方账户,甲方可在此期间暂不需支付乙方顾问费。倘若投资者融资款一旦实施,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佣金比例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付款帐号:户名:深圳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帐号:开户行:二.财务顾问费附加条款甲方同意:若乙方引进的是战略投资者,其资本运作超出本项目投资范围且使之成功上市,甲方将另按投资者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2%)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为:甲方将此百分之二(2%)按其股票内部实际发行价格折算成股票,在上市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办妥股票转让手续给乙方。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高度保守对方商业机密,任何一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真实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知情人员,以确保本合同所述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为甲方制作的融资文件仅供甲方与乙方引进的投资方使用,甲方不得与非乙方引进的投资方使用。若甲方违反此规定,和非乙方引进的投资方合作成功,乙方依然按上述佣金比例收取财务顾问费。第五条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履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履约方相应的损失。第六条终止条款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1、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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