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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docx简介:
院于同意在浙江省整施国务关暂时调实有行政法定的批关规规复国函〔2020〕14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部:你们关于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三、国务院将根据浙江省改革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国务院2020年9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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