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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docx

上传人:风***** IP属地:乌鲁木齐 文档编号:cguej37sik1hjk5s3dbg 上传时间:2023-04-17 格式:docx 页数:7页 大小:21.41Kb 点击收藏 https://wenkeju.com/service-article/12我要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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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docx简介:
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关安居工程小的批协调组复住房城乡建设部: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2009〕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 国务院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建方案协调组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事项。(二)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研究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四)组织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并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和质量保障等有关工作。(五)跟踪掌握、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协调小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国家民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审计署、林业局、银监会、扶贫办等单位参加。协调小组成员包括:组 长:姜伟新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副组长:穆 虹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丁学东财政部副部长罗平飞民政部副部长成 员:杨健强国家民委副主任郝明金监察部副部长贠小苏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干杰环境保护部副部长仇保兴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 骥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冯正霖交通运输部副部长鄂竟平水利部副部长高鸿宾农业部副部长陈啸宏卫生部副部长郭庆平人民银行行长助理余效明审计署副审计长祝列克林业局副局长王兆星银监会副主席王国良扶贫办副主任协调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协调小组确定。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协调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仇保兴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齐骥同志兼任,成员由有关单位司局负责同志担任。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制定农村危房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垦区、煤矿除外)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监管建设工程质量,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监督检查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情况。(二)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规模,编制和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制定有关支持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提出煤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中央补助资金规模和相关支持政策,编制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补助资金,审核下达中央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研究制定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四)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指导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五)国家民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和陆地边境县(团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六)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七)国土资源部:拟定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的土地供应政策,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八)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卫生部:分别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的村庄环境保护、道路建设、供水、改厕工作。(九)农业部: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垦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危房改造中的沼气工作。(十)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融资渠道。(十一)审计署: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十二)林业局: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林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十三)银监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并做好相关金融服务。(十四)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贫困家庭认定办法,参与指导农村贫困家庭收入审核、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指导危房改造村庄的扶贫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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