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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市直机关部门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试行).docx简介:
2022年市直机关部门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做实做细日常监督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以下简称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运用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委(党组)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批评和自我批评,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三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最大限度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体现严管厚爱。第四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履行一岗双责。纪检机关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和协助党委职责,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党的工作机关在职责范围内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第五条 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对象是党员干部。第二章 运用方式和情形第六条 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包括以下方式:(一)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二)约谈、批评教育;(三)限期整改;(四)责令作出检查;(五)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六)通报;(七)诫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七条 党委(党组)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发现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调整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不予处分或者给予其他处理的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从实际出发,创造性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办法不多,效果不明显的;(二)在加强党的领导、抓好党的建设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力度不够大,管党治党出现宽松软苗头,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在落实省委重要工作安排、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创新意识不够强,效果不够明显,或者在改革创新中决策论证不够充分,出现轻微失误的;(四)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干部议事决策规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不够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够规范的;(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方面,意识有所松懈,作风不够严实,工作中存有搞形式、走过场倾向,深入基层和一线不够,工作方式简单,缺乏一抓到底的魄力、韧劲,或者有遇事推诿扯皮、搞责任甩锅现象的;(六)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不够严格,在分管范围内发生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的;(七)联系群众不够密切、服务群众不够深入,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没有完全及时到位的;(八)在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者干部群众有所反映,但因客观因素而无法查证的;(九)在民主测评中群众满意度较低的;(十)自身要求不够高,或者家风管理不够严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等存在苗头性问题,干部群众有所反映的;(十一)其他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的。第八条 党委(党组)对于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党员干部,没有举报线索的,也要及时主动运用第一种形态;存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已经造成严重影响或实际后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能以第一种形态代替。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中,认为由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更为合适的,应当提出建议,有关党委(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施。第三章 实施程序第十条 党员干部有第七条所列情形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作为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启动运用第一种形态,根据具体情形决定处置方式。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采取谈话提醒或者书面提醒、约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的应当根据职务分级负责,按照规定报请批准,一般由党组织决定:(一)对于党委(党组)管理的正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经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组织实施。(二)对于党委(党组)管理的副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经党委(党组)有关负责人批准,党委(党组)有关负责人或者委托副职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三)对于党委(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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