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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县林长办公室工作制度.pdf简介:
附件1兴安县林长办公室工作制度第一条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兴安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为使林长办公室高效、有序、规范运转,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林长办公室设在兴安县林业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兴安县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兴安县林业主管部门分管林长制工作的领导担任。第三条林长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人。第四条林长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担县层面林长制日常工作,落实、督办县林长、副林长布置和县林长会议确定的事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林长制工作。第五条林长办公室可向乡(镇)人民政府、乡林长制工作机构、县林长制成员单位发文布置任务、安排工作。县林长令由县林长或分管林业工作的副林长签发,日常工作文件由县林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第六条因研讨、布置、协调工作需要,林长办公室可以召开县林长制成员单位会议或县林长制有关人员会议,重要的会议及议决事项应向县林长或副林长报告。有关单位应服从和执行会议决定。第七条林长办公室至少每半年向林长书面报告林长制工作情况1次,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第八条林长办公室建立各界投诉举报登记台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界投诉举报、上级部门检查督查发现、媒体曝光、社会关切等涉及林长制工作事项进行分办和交办。承办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在反应事项办结后,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向林长办公室报送办结报告。第九条林长办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林长制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建立林长制工作的相关文件;规章制度;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林长年度任务清单等。林长办公室要明确1名信息员,及时向一级报送林长年度任务推进情况、重要举措、亮点成效、典型经验等信息。对于涉密信息报送应遵守保密相关规定。第十条林长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县林业局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兴安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兴安县林长办公室工作制度(试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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