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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doc简介:
JF—2020—003山西省农业作物种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制定制定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律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者、农民之间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农业作物种子买卖行为。二、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提交能证明主体身份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并将证明身份的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四、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为并列的选择内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在签订本合同时,要仔细阅读,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不予适用。不予选择的则不再适用。五、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后准确填写或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调整。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山西省农业作物种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买受人: ,证件号码:,住所: ,联系电话: 。出卖人: ,证件号码:,住所: ,联系电话: 。出卖人签订地点买受人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的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标的、数量及价款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小写标的名称品牌生产单位规格等级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小写第二条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 ,出卖人给买受人提供的种子(净度%以上,发芽率%以上),种苗(发芽率达%以上)。;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内容及期限出卖人应确保向买受人提供的产品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因种子或种苗质量原因造成不发芽,买受人出卖人免费补发种子或种苗直至符合质量标准。1第四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及风险承担对买受人采购的种子、种苗,出卖人应于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以适当的运输方式、包装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出卖人将货物运至买受人指定的交货地点且经买受人验收合格后转移至买受人。第五条 验收1.买受人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进行验收。如对种子的品种、质量、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在验收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后 日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买受人的验收不免除出卖人对货物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责任。2.种子实际质量由种子毛重量乘以净度决定。种子净度的确定由双方共同鉴定,随机选取种子样本 份,每份g,挑去杂质后称重,以称重后质量除以 g乘以100%确定净度,样本取平均值确定最终本品种种子净度,双方现场签字确认。3.种子出苗率实际鉴定方法,待出苗后,双方确定出苗情况是否达到标准,并双方签字确认。若达到所约定的出苗率,则认定出卖人提供种子质量达到要求,若未达到所约定的出苗率,则认定出卖人提供种子质量未达到要求,并按所约定条款进行补救及赔偿。 ; 第六四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1.出卖人将种子发运到买受人指定地点并经买受人验收合格后3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元;2.买受人播种后 日内出苗率达到本合同要求后,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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