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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doc简介:
HF-2020-0501城市居民供用合同热合同:编号 地点:签约 :签约时间 黑江省住房和城建龙乡设厅黑江省市督管理局制龙场监监明填写说1.合同空白处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2.字迹清楚,页面整洁;3.合同条款中有选择项的,在选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在否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4.合同中没有填写的空白处,用删除线划掉。5.本合同系示范文本。城市居民供用合同热供热人(甲方): 用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热费金额(一)用热地点: 市 区 小区 街 号 栋(楼) 单元 层 室。 (二)计费面积平方米。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供热收费文件确定。(三)供热价格: 元/平方米。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供热收费文件确定。(四)热费金额:供热采暖费=供热价格×计费面积供热采暖费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 元。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一)供热期限:每年 月 日至次年 月 日。供热人应按当地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二)供热质量:()执行当地政府确定的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执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供热期间居室内温度的确定及检测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第三条热费标准、收费期限(一)供热人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热价标准收取热费;遇价格调整时,供热人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收取热费。(二)热费交纳方式:( )由用热人直接向供热人交纳;( )由用热人向受供热人委托的银行交纳;( )由用热人向受供热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交纳。1(三)热费交纳期限:(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按照用热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由合同双方约定:至交%至交%第四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供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热费标准向用热人收取热费。(二)供热人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三)用热人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人向用热人发出催交通知书,用热人自收到催交通知书之日起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人有权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四)由供热人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预计中断供热8小时以上时,供热人应当及时通知用热人。(五)供热人不得拒绝用热人对室内用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的委托。 (六)供热人负责对用热人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等责任,其费用由供热人承担(其费用未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人可向用热人按成本收费)。(七)供热人为用热人设立服务场所和24小时服务电话。如服务场所、服务电话发生改变时,供热人应通过报刊、网络媒体、收费场所公示等方式告知用热人。服务场所地址: 服务电话: 第五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用热人有权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质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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