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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doc简介:
GFGX-2019-0003广西壮族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示 范 文 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 卖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 受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二〇一九年六月 制定目 录说 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第二章 房屋基本状况第三章 房屋价款第四章 房屋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 房屋交易方式、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权登记第六章 其他事项1说 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买卖。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4.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5. 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6.本合同中标注*的内容为必填项,未标注*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或不填写。标注为#的内容在其处于有效状态时为必填项。7.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房屋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9.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房地产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0.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专业术语解释1.存量房买卖: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的再转让。2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3.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4.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板结构面之间或楼板结构面与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5.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 (柱) 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6.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7.共有:房屋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8.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9.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10.合同网签备案:是指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11.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12.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13.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自有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网上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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