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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docx简介: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各部门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责任,确保创建文明城市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政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四条对影响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实施三项责任制原则。(一)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制。涪城区、游仙区、各园区、科学城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市级各大口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大口和行业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区及街道办(镇)、社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除直属单位外)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共建精神文明、市民教育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三)责任单位负责制。《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标任务分工》和《市迎接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指标任务分工》中有测评内容的责任单位,对各测评内容负总责。在具体创建工作中如有交叉情况,以上两项责任制在执行中可以合并使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一)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违法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纪律及工作程序,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二)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未完成《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标任务分工》和《市迎接全国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指标任务分工》中工作任务,不能达到所需等级要求的;(三)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日常检查和全国、全省测评考核中,失职、渎职给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一)具有第四条情形的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有关直接责任人。(二)测评内容有多个责任单位,导致扣分的责任单位。第七条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纠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或诫勉谈话。(一)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宣传、发动、部署不到位,影响创建工作进度的;(二)在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创建办下发整改通知后,仍未整改到位的;(三)不积极配合创建工作,与创建督导工作人员抵触,妨碍创建工作的;(四)在创建检查、督查和执法过程中,单位职工存在严重不文明言行,乃至违纪违法的。第八条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纠正外,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创优资格,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一)牵头单位不负责,配合单位不尽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等,给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上级指示、政令执行不力、玩忽职守不到岗的;(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给创建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九条在创建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一)未建立专门的创建工作机构,未制定创建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的,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停职、降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处理;(二)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又不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致使工作不达标,视情节对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对其进行停职、降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处理;(三)创建工作不落实,承担的具体工作不达标,被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点名批评或在各类综合检查评比中名列末位的单位,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创优资格,对具体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将对其进行停职、降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处理;(四)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正确、及时、有效地履行规定职责,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创建工作整体推进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创优资格,对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将对其进行停职、降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处理;(五)以上第七、八条未涉及的情形,若违反与市委、市政府签订的《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目标任务责任书》的相关规定,均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六)在迎接全国、全省测评考核过程中,凡工作不到位、迎检资料不齐全、实地考察等现场考核不合格被扣分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当年评先创优资格,对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停职、降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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