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1积分)

股东权利纠纷案例.doc

上传人:风***** IP属地:乌鲁木齐 文档编号:cgjpc8fsik1gpu3blopg 上传时间:2023-04-01 格式:doc 页数:7页 大小:34.00Kb 点击收藏 https://wenkeju.com/service-article/12我要举报 版权申诉
下载(1积分)

免费预览已结束 ,请下载后查看全文

下载(1积分)

还剩-页可免费阅读, 继续阅读

股东权利纠纷案例.doc简介:
1 / 7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基本案情:2008年1月,上海某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共有股东三人,注册资金50000元。2008年10月4日,张某同被告原两股东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张某以选择项目及劳务作为入股被告的条件。后原告张某与被告发生其它纠纷,被告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并认为原告并非被告的股东。原告诉至上海某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原告系被告处股东,被告称原告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评析:原告在被告公司成立时,未实际向被告公司出资也没有认缴公司资本,故原告不是被告公司的原始股东,在被告公司成立后,原告同被告原股东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以选择项目及劳务作为入股被告公司的条件,该协议从形式上看,协议的一方是原告,另一方是被告原两股东,但被告还有第三名股东,该协议书未经第三名股东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未经被告上海某公司另一名股东同意,该协议书程序上存在瑕疵;从实质上看,原告并没有向被告公司实际出资,而是以选择项目、劳务作为原告入股的资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原告作为入股的资本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资范围,不能认定原告向被告公司实际出资,原告不能因为该协议而成为被告公司的继受股东。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没有被告公司的出资证明,也没有在公司章程上记载为股东,工商注册登记文件中也不显示原告为股东。从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来看,均不能认定原告是被告公司的股东,故原 告无权确认自己是上海某公司的股东。二股权转让后新股东的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一.基本案情:A公司是B公司和C公司于2007年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B公司 2 / 7占股95%,C公司占股5%。A公司的实际经营主要由B公司委派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负责。2009年1月,A公司为进一步拓展其经营规模,有意吸纳D公司为其股东。BCD三公司共同签订《备忘录》:由B公司将其55%的股权作价200万元出让给D公司,C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D公司分三期付清股权转让款,第一期支付80万元,第二期支付100万元,在支付完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后,B公司将协助D公司办理有关股权变更手续;余款20万元在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同年4月,D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和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之后D公司参与了A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并收取了A公司的股东年度分红。但A公司以D公司未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为由,一直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D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B公司协助其办理。二.法院判决:A公司与B公司将55%的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D公司名下。三.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 3 / 7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本案中,《备忘录》确立了D公司与B公司之间就股权转让的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D公司已经依据《备忘录》支付了两期股权转让款,履行了其相应的义务,因此A公司应相应地依约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不能以D公司未支付全部股权 展开>>

下载声明:
1、本文档共7页,其中可免费阅读7页,下载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内容质量和数量令您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仔细辨别内容交易风险。 如存在严重文不对题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8182295159 (电话支持时间:10:00-19:00)。 展开>>

扫码快捷下载 |

股东权利纠纷案例.doc

大小:34.00Kb 页数:7页 格式:doc 下载积分:1 积分

下载须知

01.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隐私政策

02.付费购买成功后,【未登录】用户可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登录 登录后免费再下载

03.扫码过程中请勿刷新、关闭本页面,否则会导 致文档资源下载失败

04.如需使用账号登录下载或微信登录下载,请点击 账号登录下载

05.一经购买,不支持退款,请谨慎购买

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下载

二维码已失效

点击刷新

还需支付元(1元=1积分)

下载支付:1 积分

您已下载过该文档,可以再次免费下载

客服

客服QQ:

2505027264


客服电话:

18182295159

微信小程序

微信公众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