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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docx简介: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府发〔2022〕37号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草原防火命令》《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发布如下命令。一、明确森林草原防火期。2023年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州人民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二、划定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将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划为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防火(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必要时,可对高火险区域发布封山命令,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焚烧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火化处理尸体等民风民俗祭祀用火以及其他野外用火;(二)因生产活动、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等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要落实防火措施。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确保防火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失火;(三)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配备火源探测器。凡进出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和草原管制区;(四)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林区、草原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司乘人员和旅客严禁丢弃火种火源;(五)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凡违反以上规定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禁火令、封山令的,县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含退休)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公职人员(含退休)、村组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做好计划清(烧)除作业设计,安全有序开展可燃物、堆积物计划清(烧)除工作,有效降低火灾发生风险。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重要设施和城市面山,以及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的施工区域、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安全检查,及时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管理。按照红、橙、黄、蓝预警等级和响应措施,严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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