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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1号).docx简介:
深市人民政府令圳第32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程(试行)》已经2019年2月14日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 陈如桂2019年4月13日深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行)圳规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政府立法工作。市政府立法工作包括:(一)起草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市法规草案,形成市政府议案提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制定市政府规章。第三条 市政府立法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二)加强立法与改革创新相衔接;(三)以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四)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五)借鉴境内外立法经验。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是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和《立法法》的规定,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本规程所称深圳市法规,是指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报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法规。本规程所称市政府规章,是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和《立法法》的规定,或者依据法律法规,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第五条 市政府立法工作机构是本市规章制定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市政府立法工作:(一)编制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根据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组织法规规章草案的草拟;(三)组织开展法规规章草案审查、协调和修改;(四)组织开展规章的清理、备案、公布以及立法后评估工作;(五)法律、法规以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市政府立法工作。第二章 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 市政府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立法需求编制立法工作计划,也可以编制中长期立法规划。第七条 编制立法工作计划以及立法规划应当结合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遵循改革创新、突出重点、急用先立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立法项目。第八条 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包括新制定和拟修改的立法项目。第九条 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分为当年计划提交审议项目(一类项目)、预备项目(二类项目)和调研项目(三类项目)。第二节 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建议第十条 市政府立法工作机构每年八月底前向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书面征集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建议。市政府立法工作机构通过市政府网站或者市政府立法工作机构门户网站向社会征集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建议。市政府立法工作机构还可以通过政务微博、微信等媒体,依托政府立法工作联系点,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开展调研等形式征集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市政府立法工作机构提交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建议书。第十二条 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立法的必要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及可行性;(三)立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及相关背景资料;(四)拟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类别;(五)进展情况及时间进度安排。第十三条 建议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一类项目的立法事项,由建议单位进行立法前评估,并形成立法前评估报告与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建议书一并提交市政府立法工作机构。立法前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一)立法对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影响;(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的成本与效益分析;(三)属于修改项目的,还应当包括原有立法实施情况。第十四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建议的,可以参照第十二条规定提供必要的立法信息资料。第三节 立法工作计划的确定第十五条 市政府立法工作机构对各单位及社会公众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以及自行提出的立法项目进行研究和论证,拟定立法工作计划初稿。第十六条 因改革发展重大事项亟需立法或者已完成起草工作,且拟于立法工作计划实施当年提交市政府审议的立法项目,列为一类项目。起草工作准备充分,时机和条件成熟即可于立法工作计划实施当年提交市政府审议,或者拟于下一年度提交市政府审议的立法项目,列为二类项目。需要进一步组织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列为三类项目。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建议项目,不予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一)不属于本市立法权限的;(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通过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可以解决的;(三)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或者制度设计明显不可行的。第十八条 市政府立法工作机构应当将立法工作计划初稿书面征求市人大、市政协、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并通过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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