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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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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docx简介:
土源部于修改国资关和止部分章的定废规决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对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土资源部决定:一、对一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第三条修改为: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第十六条修改为:检验工作由海区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评价规范开展。二、废止三部规章废止《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废止《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废止《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令第4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活动。本办法还适用于《条例》第三条二、三、四款所规定的行为和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的行为。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为防止或减轻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应视其毒性进行必要的预处理。第五条 废弃物依据其性质可分为一、二、三类废弃物。一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件一的物质,该类废弃物禁止向海洋倾倒。除非在陆地处置会严重危及人类健康,而海洋倾倒是防止威胁的唯一办法时可以例外。二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件二的物质和附件一第一、三款属痕量沾污或能够迅速无害化的物质。三类废弃物是指未列入《条例》附件一、附件二的低毒、无害的物质和附件二第一款,其含量小于显著量的物质。第六条 未列入《条例》附件一、附件二的物质,在不能肯定其海上倾倒是无害时,须事先进行评价,确定该物质类别。第七条 海洋倾倒区分为一、二、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和临时倾倒区。一、二、三类倾倒区是为处置一、二、三类废弃物而相应确定的,其中一类倾倒区是为紧急处置一类废弃物而确定的。试验倾倒区是为倾倒试验而确定的(使用期不超过两年)。临时倾倒区是因工程需要等特殊原因而划定的一次性专用倾倒区。第八条 一类、二类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组织选划。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临时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组织选划。第九条 一、二、三类倾倒区经商有关部门后,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局公布。试验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分局级)商海区有关单位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查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试验倾倒区经试验可行,商有关部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为正式倾倒区。临时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分局级)审查批准,报国家海洋局备案。使用期满,立即封闭。第十条 海洋倾废实行许可证制度。倾倒许可证应载明倾倒单位,有效期限和废弃物的数量、种类、倾倒方法等。倾倒许可证分为紧急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第十一条 凡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废弃物所有者及疏浚工程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倾倒申请,办理倾倒许可证。废弃物所有者或疏浚工程单位与实施倾倒作业单位有合同约定,依合同规定实施倾倒作业单位也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倾倒许可证。第十二条 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两个月内应予以答复。经审查批准的应签发倾倒许可证。紧急许可证由国家海洋局签发或者经国家海洋局批准,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第十四条 紧急许可证为一次性使用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普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许可证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倾倒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到发证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倾倒许可证不得转让;倾倒许可证使用期满后十五日内交回发证机关。第十五条 申请倾倒许可证和更换倾倒许可证应缴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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