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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基层治理中的“小微权力”.docx简介:
用好基层治理中的小微权力《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深刻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坚持这一重大原则,就要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把权力行使纳入法治监督轨道。在行政权力体系中,小微权力是指行政层级低、行使范围小、权力行使直接面向基层民众、权力事项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权力。县级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机构、法定授权组织是小微权力主体的主要构成部分,民政所、派出所、司法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都是民众熟悉的、日常与之打交道的小微权力主体。从字面看,小微权力似乎既小又微,无足轻重,但这只是相对小微权力的行政层级和行使范围而言的一种通俗称谓。实质上,小微权力既不小也不微,其在基层治理中的地位至关重要。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根基,基层治理状态决定地方治理直至国家治理状态。小微权力所在地和行权范围在基层,是基层治理不可或缺的主体。首先,小微权力主体数量多,分布广,全国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60多万个。因此,小微权力主体是基层治理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治理一线民众日常接触最多的权力主体;其次,小微权力主体事权繁多。例如,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开展普法宣传,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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